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行政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擬訂全區水務發展戰略和政策、水務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研究擬訂區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防洪、供水、節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水環境治理、水土保持和農村水利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水資源和防洪等水務論證工作。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指導全區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落實節水優先方針,指導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擬訂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負責全區供水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考核全區供水規劃及年度計畫執行、服務指標和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供水特許經營管理。
(五)負責全區排水管理和生活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區污水主支幹管、生活污水處理廠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污水接入污水管網等排水許可工作;監督、檢查、考核排水、生活污水處理規劃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以及設施的運行、維修養護情況;指導再生水利用管理,負責生活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工作;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區水環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環境綜合治理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環境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河湖水環境和藍線等日常監管。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相鄰地區間的水事糾紛;依法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水事案件。
(八)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水庫、塘壩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調度與管理、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九)指導水務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務工程設施運行調度規程,指導城鄉河道、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務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與保護。
(十)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監督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並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和管理。
(十二)負責全區水務工程的監督管理和重點水務工程的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水務工程相關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編制區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重點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組織和協調城鄉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和運行的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水務科技信息工作。組織重大水務科學技術研究、推廣與套用;負責國內外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與吸收;負責水務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監督與實施,並補充完善;負責全區水務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全區水務信息化工作。
(十四)負責編制全區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區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負責區水務局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務系統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將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出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浦口分局。
2.將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劃出至市生態環境局。
3.將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劃出至區農業農村局。
4.將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區防汛防旱指揮部職責劃出至區應急管理局。
5.增加城區排水設施調度、設施維護及積淹水點整治等消險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6.加強全區水環境建設工作。
7.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8.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治理與保護工作。
9.加強水務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0.加強對供水及污水處理企業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區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水務工程防汛消險、積淹水點整治等;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務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和城市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2.關於排水設施行政執法的職責分工。區城市管理局行使對非法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和未經城市排水許可或未按許可要求實施違法排水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區水務局承擔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審批和行政審批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的責任;承擔城市排水許可和行政審批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的責任。
3.關於相對集中行政權力事項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相對集中行政權力事項交由區行政審批局行使後,承擔監管責任,健全審批、管理、監督運行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督查督辦、信息編報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系統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史志編纂工作;負責局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局系統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接待、後勤保障、安全保衛以及機關財產管理等工作;指導全區水務信息化建設;指導局系統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基層單位經濟體制改革;監督、檢查水務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協調水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本機關的行政訴訟應訴及局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紀律檢查、意識形態及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科級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務系統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
(二)規劃基建科(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科)。貫徹中央省市區有關水利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牽頭擬訂全區水務發展規劃、河道、湖泊、水庫及城市防洪加固治理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水務重點工程規劃,負責實施重點水利工程;負責區水務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務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區重點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全區水務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水務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做好水務科技項目的立項申報;組織開展水務科技項目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監督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三)水資源管理科。組織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區水資源公報;擬訂全區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監督水資源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全區水資源節約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水行政執法工作。
(四)水環境建設科(河長制綜合科)。組織編制城市河湖水環境治理建設規劃;制定城市河湖水環境治理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河湖水環境治理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河湖水環境和藍線等日常監管;承擔全區河道整治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調度、信息發布和督查督辦,負責組織對河道整治工作督導考核;承擔全區“河長制”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調度、信息發布和督查督辦,負責組織對各街道河長制工作督導考核。
(五)供排水管理科。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供水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計畫停水管理;指導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指導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區供水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負責排水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排水許可的具體實施,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制定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並監督實施;編制排水設施年度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河道挖掘、占用審批,排水規劃前置徵詢意見,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占用審查;負責排水突發事件處置;指導城鎮排水、污水處理工作,負責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負責區管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核算;參與污水處理費的調價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污水主支幹管、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制定污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畫;組織推進污水設施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城區污水設施工程建設前期技術方案把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針政策;指導全區涉水行政審批工作;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辦事流程;負責區本級水工程規劃同意書、涉水建設項目(含河道挖掘占用等)等涉水行政審批工作。
(六)工程運行管理科(生態河湖科)。指導全區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組織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計畫;負責城市積淹水點整治工程等全區重點水務消險項目建設管理;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指導全區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區城鄉河道、水庫等水域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河湖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指導退圩還湖工作;承擔全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等工作。
(七)財務審計科。研究提出本區水務行業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收支方面的意見;負責區級水務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務系統財務會計工作;對區級水務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區級水務各項事業經費和機關行政經費的收支平衡、收支預決算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水務系統工程建設、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