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路貨運交易市場規則》是於1998年10月23號發布的一條地方性法律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水路貨運交易市場規則
- 發布日期:1998-10-23
- 生效日期:1998-10-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寧航管[1995]288號
【發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1998-10-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水路貨運交易市場規則
(1998年10月23日南京市交通局寧航管〔1995〕288號文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貨運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原則,外地來寧經營的船舶和外地水運單位駐寧代辦機構均須進入貨運市場進行運輸交易。
第三條從事貨運交易的交易主體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貨運市場
第四條貨運市場註冊地址:南京市江邊路10號。
第五條貨運市場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運力、貨源、港口、裝卸能力、交易價格等運輸信息,並提供中介服務。
第三章 交易範圍與交易方式
第六條凡是外地水運駐寧辦事機構或水運企業、水運服務業組織的貨源均可入市交易,需要運輸的貨主也可入市洽談、委託代理直接與運方簽訂運輸契約。
第七條凡外地不運單位駐寧代辦機構組織的貨、船均需入市交易,交易方式根據雙方意願可採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協商交易。主要是交易雙方或其代理人在交易市場內就有關運輸條件、運輸價格進行協商並簽訂運輸契約;
(二)競價交易。主要是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易市場提交所託貨物的種類、數量、流向、運輸時間、要求等資料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易市場提供所能提供的運力、港口裝卸能力等資料,由交易市場組織交易,各方公開競價、競標交易並簽訂運輸契約。
第八條凡交易雙方簽訂的運輸契約,必須經市場管理機構予以確認並加蓋監章。
第九條禁止下列交易行為:
(一)利用手中承運、配載、入貨權控船控貨、強制代理、封鎖壟斷貨源、運力,不按市場規定入市交易。
(二)不論是在市場內、市場外利用壓價或減免規費、稅金等不正當手段違法經營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將作出嚴肅處理。
第四章 價格
第十條貨運市場內交易價格一律公開,明碼報價,並在運輸契約內標明。
第十一條貨運市場的行業管理機構,有權對交易價格實行監督查,出現價格暴張暴跌、干擾市場內外交易的情況採取調控措施,必要時中止該項交易。
第五章 結算
第十二條貨運交易費用可由交易雙方自行結算,也可委託貨運市場統一結算。
第十三條委託貨運市場統一結算的成交雙方在貨運市場確認契約,加蓋監章的同時,須向交易各方結算,預付款多退少補。
第十四條交易雙方成交後須向貨運市場繳納手續費,費率另定。
第六章 市場調節
第十五條對出現的船貨平衡失調、市場應積極採取疏運、疏港或限運等措施,當運力大於動量時,及時吸引源;運量大於運力時,及時吸引運力,以保證運輸暢通。
第十六條港埠企業在確定完成國家計畫運輸任務的前提下,可入市場承攬貨物裝卸業務。
第七章 監督、調解、仲裁和處罰
第十七條貨運市場內設定的行業管理機構對交易主體的交易行為有管理、監督、指導和調解的權利。
第十八條交易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則解釋權屬南京市交通局。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