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採購詢價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詢價採購行為,保障詢價採購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南京市財政局制定了《南京市政府採購詢價管理辦法》,於2010年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詢價採購,第三章 網上詢價採購,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詢價採購行為,確保採購質量,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各級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用詢價採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詢價方式應遵循公開透明、充分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詢價採購可依照本辦法規定採用網上詢價採購方式。

第二章 詢價採購

第五條 在採用詢價採購方式時,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將詢價採購需求在政府採購指定媒體上發布,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被詢價供應商,或詢價小組直接確定符合資格條件的3家以上被詢價供應商,並向被詢價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多家供應商參加詢價的產品為同一品牌的,應當作為一家供應商計算。
第六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項目預算金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一般不適用詢價採購方式。
工程和服務不適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七條 詢價採購應制定詢價採購檔案,包括: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
(二)詢價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標準;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和服務要求;
(四)保證金金額及交納方法;
(五)契約主要條款及簽訂方式;
(六)報價方式、報價截止時間和地點;
(七)其他。
第八條 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一般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成員一般由採購人代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根據詢價採購檔案要求,凡符合資格條件的全部供應商或在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可參加報價。
(三)詢價。供應商應當在規定的報價截止時間前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採購檔案或詢價通知書公布、發出之日至報價截止之日,不得少於5日,其中工作日不得少於3天。
供應商報價檔案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密封的形式送達或郵寄到指定地點,由詢價小組在規定的時間統一啟封、評審。詢價小組可以向供應商進行質詢,供應商應以書面形式答覆,但答覆內容不得改變報價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購應公布成交結果,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九條 詢價成交結果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媒體上公布,公布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布內容包括: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
(二)詢價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和成交金額;
(四)供應商質疑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條 詢價採購結果公布期間,受到供應商質疑且尚未發出成交通知書的,可在質疑答覆後15個工作日內暫緩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十一條 詢價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檔案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式符合規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採購繼續進行;
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應終止詢價,重新組織採購。第二次詢價仍然只有一家時,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檔案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式符合規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可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
當已知市場上供應商充足,而參加報價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詢價小組可以終止詢價,重新組織採購。
(二)當詢價項目為單一品種貨物時,採購人應在採購需求中列明貨物的技術規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當詢價項目為多種不同品種貨物時,為使供應商報價具有可比性,採購人可對每種具體貨物推薦不少於3個檔次和配置基本相當的廠商、品牌及型號進行詢價。
詢價小組應當接受相當於或高於推薦品牌的其他品牌貨物參與報價。
(三)當詢價小組認為所有供應商報價均明顯高於市場價時,可以終止本次詢價採購。
(四)為防止形成價格和貨源壟斷,保證供應商充分競爭,詢價檔案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產品原廠商針對該項目的授權等條件。
(五)詢價項目出現相同的最低報價時,以抽籤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章 網上詢價採購

第十二條 網上詢價採購是指為提高詢價採購效率,根據採購人採購需求,採購代理機構通過網際網路發出詢價採購檔案,供應商網上報價、詢價小組網上評審、採購人網上確定、公布成交供應商和成交價格等採購過程。
第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實施網上詢價採購,接受採購人的委託,開展網上詢價採購活動。使用的網上詢價採購管理系統應當符合詢價採購方式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凡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網上詢價申請,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資料後參加網上詢價採購活動。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應商參加網上詢價採購。
第十五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在規定的報價截止時間前,向符合網上詢價採購條件的供應商提供用戶名和密碼,保證其能夠登錄報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參加詢價採購供應商的名稱、報價,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加強詢價採購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並在詢價採購檔案或契約中明確違規責任,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實施網上詢價的,應開發設計網上詢價管理系統,保證網上詢價過程的公平、公正,並確保網路安全、穩定。
第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實施網上詢價的,應制定網上詢價採購實施細則,明確網上詢價採購操作程式,在自願的前提下與供應商簽訂網上詢價採購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依法履行對詢價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對詢價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政府採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南京市政府採購詢價管理辦法》由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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