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南京房協)於1985年9月16日成立,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管理、經營、拆遷、中介、自管房單位以及房地產相關的金融、科技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房地產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5年9月16日
- 簡稱:南京房協
- 類型:全市性行業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南京房協是南京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範圍為房地產業調研、諮詢服務、培訓。業務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屋管理局。
南京房協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市場之間起紐帶和橋樑作用,反映會員的要求和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發展。
南京房協目前擁有會員單位310餘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的理事會每屆四年。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現有理事85名,常務理事17人。協會設立秘書處和諮詢服務部,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土地、經營、拆遷、開發、城鎮、高校、企業自管房、經紀人專委)
協會自成立以來,圍繞政府中心工作和行業的發展進步,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理論探討、培訓講座、經驗交流,貫徹宣傳房地產業改革、政策、法律、法規,發展與市內外房地產社團組織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工作和橫向交流活動。遵循“雙向服務”的方針,努力當好政府參謀和助手,做好會員單位的知心朋友,為推進房地產事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1986—1987年被市經委、體改委評為“南京市先進行業協會”,1992年被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評為先進協會,1995年被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評為先進協會,1995年被市民政局評為“南京市先進社團”,2001年被市民政局、人事局授予“南京市先進社會團體”等榮譽稱號。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119號二樓 郵編:210005
協會章程
南京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南京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南京房協)是在南京行政轄區範圍內,從事房地產管理、綜合開發、租賃經營、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中介、自管房單位以及房地產業相關的金融、科教、房屋設計等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組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南京房協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市場之間起紐帶和橋樑作用,反映會員的要求和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發展。
第三條 南京房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南京市國土管理局,並接受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協會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南京房協的辦公地址設在南京市中山路119號二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研究探討房地產業的理論、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檢查、蒐集、整理、分析統計工作,向政府部門提供本地區房地產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行業規劃管理法規的建議。
第六條 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省內外有關房地產業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辦好行業刊物,對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和經濟技術合作,並組織工作經驗交流。
第七條 協調本行業和其他行業間的重要經營活動,推動橫向經濟聯合,提高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行業管理監督,協調和組織同行議價。
第九條 採取多種辦學形式,為本行業培訓各種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才,不斷提高行業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
第十條 發展與市內外和國內外房地產業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工作和橫向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資質管理和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督促執行等有關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健康發展的競賽評比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凡在南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依法從事房地產管理、綜合開發、租賃經營、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中介、自管房單位以及與房地產相關的金融、科教、房屋設計等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本會,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優先得到協會提供的行業信息和資料;
3、有權參加協會就行業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4、優先參加房協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活動中享受優惠服務;
5、對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利益;
2、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任務;
3、向協會提供情況和經驗,反映房地產業的新情況、新問題;
4、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要求退會應提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即停止會籍,收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無特殊理由二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南京房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協會理事、組成理事會,增補和調整理事人選;
3、決定協會的工作宗旨和任務;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5、決定協會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選舉的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經1/2以上理事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理事單位由上屆理事會提名,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在任職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或調離時,理事單位應另行提出新的理事人選(書面報協會秘書處)。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其主要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協會重要的活動;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
4、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5、審查會員的接納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1、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制定並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3、籌備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
4、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法人代表)、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5、領導秘書長和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職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和諮詢服務部,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公機構,內設必要的工作部門;諮詢服務部不以盈利為目的,面向會員,面向社會,提供房地產信息諮詢中介服務。協會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派駐或者聘用。
第二十四條 為利於開展同行的業務活動,根據需要和專業對口,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不能直接接納新會員。
專業委員會由所屬專業會員單位選舉產生,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委員,依託在主任委員單位。專業委員會聘任秘書長一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須報告房協秘書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會員單位或社會捐贈;
3、主管部門的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5、銀行利息。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民主理財,接受會員單位的監督,經費收支情況由會員單位推選代表組成審計小組,定期進行審計,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協會因故要終止活動,解散其組織時,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提出,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債權債務清理,處理善後事宜,並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程式是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國家法規和實際工作提出修改意見,提請會員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修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會員大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