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是地方法規,發布施行是2001-04-0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4-05
  • 生效日期:2001-04-05
發布公告,檔案內容,

發布公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已經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檔案內容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以及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前款所稱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
第四條南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和社會化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財政、衛生、物價、稅務、計畫生育等部門應該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民眾監督。
第七條參加生育保險並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企業職工,符合國家、省、市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應在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
第九條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時的本人繳費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女職工懷孕後的產前檢查費、因生育或者流產、引產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之後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其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本市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
第十條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不能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在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時,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支付標準報銷生育醫療費的50%。
第十一條職工因實行計畫生育手術,如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引產術、流產術、絕育及復通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於職工計畫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原在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生育醫療費、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和計畫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後,應當憑下列材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由經辦機構報銷費用:
(一)《獨生子女證》或單位出具的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二)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嬰兒死亡醫學證明或者流產醫學證明;
(三)醫療費用單據;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按照企業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企業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職工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午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繳納的滯納金在自有資金中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六條企業兼併、破產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清償應負擔的生育保險費用,並一次性繳納。
第十七條企業、職工及其親屬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職工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到企業或者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企業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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