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校辦工業的若干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1-28
【生效日期】1985-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校辦工業的若干暫行規定
(1985年11月28日)
學校辦工廠是開展勤工儉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一項促進教育體制改革,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的有效措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發展教育事業,培養人才的戰略高度,在組織上加強領導,行動上給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護,措施上予以扶植,共同把校辦工廠辦好。
為了發展我市校辦工業,特作如下規定:
一、校辦工業是社會主義經濟成分之一。校辦工廠的固定資產及一切財物屬學校所有。要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規定經營、管理好校辦工廠。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學校辦工廠應因地制宜,可以採取學校自辦、系統內聯辦,以及與工廠、科研單位聯合辦廠等形式。各部門要新生校辦工廠的經濟法人地位。
二、要加強對校辦工業的領導,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市、區、縣都要建立校辦工業的管理機構,作為校辦工廠的主管部門,代表所屬校辦工廠與有關部門進行業務聯繫,促使校辦工廠健康地發展。鄉政府也要有專人負責校辦工業。
三、市各綜合部門,各工業主管部門和各大中型企業都應積極支持學校辦好工廠。
四、校辦工廠的優質產品,計、經委應納入地方指導性計畫,歸口管理,樣辦工廠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要有一部分列放計畫。所需要的電力,要儘量給予照顧,並在價格上給予優惠。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地方財力的許可和有償的原則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校辦工業的發展。銀行要在貸款上給予優惠照顧。
六、校辦工廠所需要的外匯,校辦工業公司可向有關部門申請。
七、校辦工廠的納稅按政策規定執行。可免繳所得稅和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開辦初期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申請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工廠所得的利潤按規定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改善辦學條件,一部分上繳主管部門作調節基金使用。
八、校辦工廠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幹部、技術人員,以加強生產組織領導。校辦工廠的職工,原屬學校全民所有制的,按學校全民所有制勞動工資管理體制管理;原屬集體所有制的,按集體所有制勞動工資管理體制管理,其勞保福利、糧食定量可根據有關政策及生產經營情況,參照同行業、同工種標準執行。
原有集體所有制工人應有計畫地全部參加社會保險,新吸收的契約制工人應全部參加社會保險。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學校人員編制時,要給校辦工廠一定的編制。
校辦工廠急需的技術人員,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在職職工中和社會上招聘。有關單位要儘量給予支持。被聘用的全民所有制職工性質不變,其工資、勞保福利由校辦工廠支付。
九、校辦工廠要從育人的目的出發,安排好學生參加勞動和職工業技能訓練,校辦工廠要逐步成為學生學習勞動技術的基地之一。
十、校辦工廠要按照會計法和參照國營企業的成本條例,加強財務管理。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校辦工廠的資金、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隨意抽調、私分或變相私分校辦工廠的資金財物。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小,職業學校,中等師範學校。市屬地方高等院校可參照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