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木材市場的通告》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7年8月20日。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7-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7-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木材市場的通告
(1997年8月20日)
為規範本市木材市場的管理,改變當前木材經營的混亂狀況,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城市環境,經市政府批准,現決定對木材經營市場進行清理整頓,並將清理整頓木材市場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木材經營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必須執行本通告。
二、木材經營單位必須持營業執照經營。凡無照經營者,一經查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江蘇省無照經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給予處罰。
三、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木材儲存經營場地,不得違法搭建占道經營,影響交通和市容。違法搭建占道經營者,一經查出,由市容、規劃部門按照市政府《關於綜合治理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通知》以及《關於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區內違法搭建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木材經營單位所需經營儲存場地必須按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得違法用地。違反規定者,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經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木材計量、質量檢測手段和取得上崗證書的木材質量、計量專業檢測人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委託法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檢測。不具備上述檢測手段和專業檢測人員,又未委託法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的,一經查出,由技術監督部門按《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木材經營單位必須守法經營,照章納稅。凡以不正當手段坑騙消費者、偷稅漏稅,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一經查出,由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及稅務部門分別依照各自的執法許可權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從事木材經營的單位必須在十月一日前,到南京市木材市場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址在本市集合村路90號),申請木材經營單位經營資格認正。經審查合格,取得木材經營資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准登記。木材市場整頓期間,暫不批准設立新的木材經營單位。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