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是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檔案,經2017年7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NJUEDF。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南京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南大師生,推動南京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千萬元,來源於南京大學和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已接受的社會捐贈,均為合法捐贈財產。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號南京大學仙林校區行政北樓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與境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
(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管理與運作基金;
(四)資助南京大學的建設與發展項目;
(五)獎勵和資助南京大學教師和學生;
(六)獎勵為南京大學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七)資助南京大學金陵學院的建設與發展項目及獎勵師生;
(八)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內如職務發生變動,理事也相應變更。
第八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教育事業;
(三)在教育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四)向本基金會捐贈財產或能為南京大學募集資金;
(五)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
第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和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並確定;理事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本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本基金會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定向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章程業務範圍規定的慈善活動。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捐贈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支持南京大學教育事業: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南京大學教師、職工;
(四)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五)設立福利設施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六)按照捐贈者的意願所資助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一次性支出在200萬元的慈善活動;
(四)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10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或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本基金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本基金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通過統一的信息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7年7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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