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險平安險條款

協會貨物險平安險條款是196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險條款的三大險別之一。限於承保保險標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裝卸時整件貨物落水損失的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責任範圍最小的險別。

其條文規定: 本保險對單獨海損的責任,僅以船舶或駁運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或焚毀為限; 但不論本特約條款如何規定,對貨物在裝運、轉載或卸載時,有任何一件或數件的完全滅失、爆炸,或其船舶或駁運工具或運輸工具碰撞觸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體(包括冰在內)所致,或在遇難港卸載貨物時所致損失,本保險都可負責賠償。本保險對在中途停靠港口或避難港所產生的起岸、存倉、運送的特別費用,如果是英國海上保險單所附協會貨物水漬險條款予以負責的,保險人對此亦可負責。本條款在保險單全部承保期間都有效。從1982年1月1日起協會貨物險新條款已用 (C)險代替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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