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管轄原則,即指具有不同國籍的當事人或者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定的方式約定,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特定國家法院解決的協定。
在國際商事契約中,當事人通常可以依據法律作出上述約定。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各國法律一般尊重當事人作出的選擇。在現代國際商事交往中,當事人在契約中與其選擇特定國家法院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不如選擇特定的“法官”(事實上的仲裁員),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所以,在多數國際商事契約中,都含有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契約爭議的“仲裁條款”,而不是選擇法院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