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佣金制是指廣告主與廣告公司經過協商,確定一個廣告公司從媒介返回的佣金比率,比率內返還的佣金歸廣告公司所有,超出該比例的部分返還給廣告主。
協商佣金制的產生,協商佣金制的優勢,
協商佣金制的產生
以15%為標準的固定佣金比率,使廣告公司有了一定的收入保障,但有時卻對廣告主不利。在佣金比率固定不變的情況下,媒介刊播費用越高,廣告公司所得就越多,而其所付出的勞務卻不因媒介費用的增加而增加多少。因而廣告主的不滿也逐漸增長,尤其是一些媒介費用支出較大的廣告主,對廣告公司因此所得超出其勞務付出的報酬,常抱牴觸情緒。與此同時,廣告公司在為廣告主所作的廣告計畫中,出於自身的利益,也傾向於增大刊播費用,傾向於使用比較昂貴的媒介。這樣,廣告主與廣告公司為佣金的事常起紛爭。
於是,20世紀60年代,一種新的計費方法——協商佣金制在美國廣告界出現了。協商佣金制主要是針對一些媒介費用支出較大的廣告代理業務,由廣告主與廣告公司經過協商,確定一個小於15%的佣金比率。按照協定的比率,廣告公司把從媒介得到的佣金超出該比率的部分回退給廣告主。
協商佣金制的優勢
這種新的計費方法對廣告主比較有利,它是建立在廣告主與廣告公司協商的基礎之上的,常見於實行。在這種新的計費方法出現之後,通行的以15%為標準的佣金制依然保留著,雖說15%不再是絕對標準,但依然是一個常用的參照係數和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