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明新

卓明新,男,黎族。曾任陵水黎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23年4月,陵水法院對卓明新受賄一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卓明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卓明新
  • 民族: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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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陵水黎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23年1月,經陵水黎族自治縣委批准,縣紀委監委對縣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縣民族事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卓明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卓明新背棄初心使命,私慾膨脹,在扶貧物資採購工作中頂風違紀違法,違規收受他人禮品;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攬扶貧採購項目,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縣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卓明新開除黨籍處分;由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宣判

2023年4月,陵水法院對陵水黎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卓明新受賄一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卓明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卓明新在擔任陵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陵水縣開展少數民族鄉鎮扶貧工作採購扶貧物資項目中接受他人的請託,為他人在承攬採購項目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感謝費現金65萬元。
陵水法院認為,被告人卓明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6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明新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卓明新認罪認罰,且主動全部退贓,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所獲榮譽

2019年9月,被授予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個人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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