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分莊

半分莊又名“半莊”。內務府會計司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屬莊園之一種,清初於畿輔地區設定。

又名“半莊”。內務府會計司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屬莊園之一種,清初於畿輔地區設定。每莊設莊頭一人、壯丁六名、地九頃,納糧額數為糧莊之豐,每年額交圈黑豆二十五石二斗,另納穀草一千束(每束重七斤)、秫秸一百四十束(每束重十五斤)。康熙五十年(1711)二月復定,每莊歲納額糧六十石。雍正六年(1728) 將豆秸莊七十二所改為半分莊,合計原設半分莊,內務府會計司所屬半分莊共一百七十一所。乾隆十年(1745) 又以畿輔地區原設糧莊地畝有自二三十頃至四五十頃不等者,規定此類糧莊地畝如莊頭欠糧或緣罪革退及絕戶由異姓承種者,均以十八頃為一分、九頃為半分,餘地足十八頃者增設大莊(整分莊),足九頃者增設半莊(半分莊)。此後,半分莊時有增設。迨嘉慶十七年(1812),內務府會計司所屬半分莊計二百一十七所,並開始改徵折色銀兩,規定每莊每年應交額糧六十石及雜糧折色銀三十七兩五錢七分七厘、豆草折色銀四十兩一錢九分七厘,及協濟差銀六兩五錢,總計八十四兩二錢七分四厘。此外,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分府,例由內務府撥給半分莊一所(親王在乾隆六十年以前為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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