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重罪分別是:,
這十種罪名自秦漢以後逐漸形成,北齊稱之為"重罪十條"正式入律,隋律將其改為"十惡"。從此,經唐至清,除元朝改稱"諸惡"外,歷代王朝相沿不改。
十惡重罪分別是: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