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航線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十堰市航線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十堰市綜合交通網路建設,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和旅遊事業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民航業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12〕23號)和《湖北省民航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建發〔2012〕253號),為加強航線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航線補貼專項資金採取以下渠道籌集:市級財政根據航空市場開拓情況,每年預算安排;爭取省級財政補助等。
第三條 航線補貼專項資金實行年初預算,專款專用,滾動使用。當年如有結餘,結轉下年使用;如資金出現缺口,由十堰市民航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追加專項資金預算。
第四條 十堰市民航局每年年底報送當年航線補貼報表與下年度航線補貼計畫;市財政局對市民航局上報的補貼報表及年度計畫進行審核後,以正式文本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民航局上報的航線補貼的當年支出和下年計畫,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編制下年度航線補貼預算。
第五條 航線補貼專項資金實行部門預算和專賬管理。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編制部門預算。
第六條 航線補貼專項資金撥付,由市民航局根據航空公司執飛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審核情況提出資金撥付建議,進行資金撥付。
第七條 航線補貼專項資金按季結算,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航線補貼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二)航線航班運營情況賬單;
(三)首次結算時提供十堰民航局與航空公司簽訂的航線執飛契約(複印件);
第八條 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航線補貼專項補助資金,自覺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航線補貼專項補助資金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如發生騙取、套現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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