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民政局

十堰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設立十堰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民政局
  • 時間:2010年
  • 地點:湖北
  • 職能:民政管理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貫徹實施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辦法,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3、擬定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4、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5、貫徹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法規政策,擬定全市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6、擬定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7、擬定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8、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定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9、擬定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10、擬定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11、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社會捐助、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12、擬定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志願者隊伍建設。
13、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14、職能轉變。市民政局要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15、有關職責分工。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定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綜合治理、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對外接待和後勤保障服務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具體實施辦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職工理論教育、業務培訓、思想政治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全市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工作;管理、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使用“十堰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
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實施辦法;負責承辦全市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備案;負責承辦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檢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查處取締非法民間組織;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各地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優撫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規範性檔案和實施辦法;負責全市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撫恤定補、優待工作;負責對全市退役軍人、因公致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等人員的殘情評定和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和烈士紀念物的管理工作;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五)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貫徹執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政策;擬訂地方性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規範性檔案及計畫;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復員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信訪問題;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推薦就業工作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市軍用飲食供應站正規化建設,並督促其做好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飲水保障工作。
(六)救災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減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質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市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市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組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表彰工作;承辦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區劃地名科。
擬訂地方性行政區劃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地名規劃;承辦市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維護和行政區域界線的檢查;負責市際邊界的調研和境內縣際、鄉際邊界爭議的調處;組織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組織設定、檢查驗收和管理維護地名標誌,監督管理標準地名和地名標誌的使用;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性政策及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實施辦法;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建設與發展規劃、標準及規範管理辦法;指導全市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督查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權益保障政策落實工作;承辦社會福利機構(企業)資格認定、審核、批准工作及其年度資格檢查與認定工作;協調和落實社會福利機構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和推進社區社會化養老(居家養老、機構養老)服務工作;指導和督查社會“三無三孤”對象和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政策落實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和管理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展規劃及其市場行銷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與規劃;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社會事務科。
擬訂婚姻、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和加強殯葬管理;承辦經營性公墓審核和報批工作及其年度資格檢查與認定工作;承辦殯儀館、火化場、殯儀服務場所、城市公益性公墓設定資格認定、審核和批准工作及其年度資格檢查與認定工作;指導和督查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殯葬、婚姻、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一)財務審計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本級彩票公益金下撥和管理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民政基礎設施建設及項目調研論證、審核上報工作。
(十二)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擬訂有關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傷病殘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監督檢查各地軍休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協調軍隊與地方有關部門的關係;負責軍休政策諮詢,處理來信來訪。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現任領導

局長:韓俊

辦事指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什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的作用和意義是什麼?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城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的貧困居民給予適當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實施城市低保制度是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城市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
二、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條件。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當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有下列情況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一年內購買價值超過低保標準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費用總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四)家中擁有並使用小汽車和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或有高價值收藏、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五)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有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居民或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拒不就業的;
(七)其它經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級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式。
居民申請低保待遇須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審核,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民主評議、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辦理。
四、城市低保實行分類施保
按照低保對象自救能力、生活狀況等不同情況,城市低保相應實施分類救助。
(一)對保障對象中痴呆傻殘、高齡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對象,對其本人可按不低於本地保障標準20%比例增發補助資金或定額增發臨時補助金;
(二)對未享受五保待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或贍養、扶養(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鰥寡孤獨農村低保家庭,可參照分散五保供養標準核定補助資金;
(三)對城鎮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男18—60歲、女18—55歲且身體狀況良好)的保障家庭,實行限期保障。根據勞動能力狀況,批准申請人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五、各縣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月)
城區標準280元 武當山特區190元 丹江口市180元 鄖縣190元
鄖西縣170元 竹山縣141元 竹谿縣180元 房縣210元。

地理位置

地址:朝陽中路31號
十堰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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