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諦義

十六諦義,印度教正理派哲學代表學說。見於1—2世紀惡叉波陀·喬答摩所著的《正理經》。十六諦義, 即十六個範疇,包括:(1)量(認識方法),分知覺、推理、類比、證言四種。(2)所量(認識對象),分自然界、人和思維活動等12種,如身體、感官、感覺對象、心、行為等等。(3)疑惑,指一種不確定的心理狀態。(4)動機(目的), 指人進行活動所力求獲得或避免的東西。(5)見邊(實例),指被人當作一般規律的不可爭辯的事實。(6)宗義(定則),指被某學派作為普遍真理的原則。(7)論式, 指推理論式的一個部分或分支。(8)思擇(辯駁),指辯論者揭露對方矛盾而證實自己觀點的論證。(9)決了(決定),指根據各種正確的認識方法確定一事物的性質。(10)真論議(論議),指辯論者按邏輯規則進行討論而獲得某一事物的真理。(11)紛論議(論諍),指詭辯。(12)壞義(論詰),指一種目的在於攻擊和破壞對方的辯論。(13)似因(錯誤的理由),指立論錯誤的原因。(14)曲解,指辯論中故意歪曲對方言論而加以攻擊。(15)難難(錯誤的非難),指用荒唐的理由推出錯誤的結論來反對和破壞對方。(16)墮負(失敗的原因),指辯論失敗的原因,分22種,如破壞命題,即在自己的例證中有相反性質的例子,使命題不能成立。此學說代表正理論的認識論和邏輯學說。前9個範疇主要探討認識的起源、真理的標準、命題的種類、推理的形式;後7個範疇主要研究辯論的性質和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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