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輸電機構

為規範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行為,引導電網合理投資,促進跨區域電能交易和跨區域電網協調發展,最佳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62號)、《關於明確發展改革委與電監會有關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1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514號)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國家電監會對跨區域聯網工程、輸電工程審核准許收入。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準許成本依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成本監審辦法或規定審核;準許收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514號)審核;稅金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審核。
專項輸電工程實行兩部制輸電價格。輸電容量電價以專項輸電工程的設計輸電容量和輸電容量分攤的準許收入為基礎審核;輸電電量電價以專項輸電工程的長期電量和輸電電量分攤的準許收入為基礎審核。專項輸電工程輸電價,由該工程的使用方支付;當兩個及以上用戶共用專項輸電工程輸電的,按各方使用輸電容量的比例分攤準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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