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規範

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規範

規定了1∶50000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的設計編寫;綜合勘查精度要求;綜合勘查技術要求;環境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評價;城市發展規模地質論證預測;報告編軍、成果驗收提交等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規範
  • 外文名:witter
  • 具體規範:見正文
  • 其他:見正文
內容與範圍,引用標準,總則,設計書的編制,類型及要求,技術要求,

內容與範圍

1.1 本規範規定了1∶50000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的設計編寫;綜合勘查精度要求;綜合勘查技術要求;環境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評價;城市發展規模地質論證及預測;報告編軍、成果驗收和提交等要求。
1.2 本規範適用於城市以及國家重點項目,國土綜合開發重點地區的1∶50000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工作。其他比例尺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也可參照使用。

引用標準

GBJ27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
ZB/T D10004城市地區區域地質調查工作技術要求(1∶50 000)
DZ 44城鎮及工礦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範
ZB D14 003 工程地質調查規範(1∶25000—1∶50 000)
DZ 55城市環境水文地質工作規範

總則

3.1 1∶50000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以下簡稱1∶50 000綜合勘查)是地質工作中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區域性,綜合性的基礎工作。應在1∶200000區域水文地質勘查的基礎上進行。
3.2 1∶50000綜合勘查目的是:提高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研究程度。為城市地區、國家重點項目和國土綜合開發的重點地區專門性勘查奠定基礎;為國土整治、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現代化管理提出地質依據與建議:為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科學發展提供資料。
3.3 1∶50000綜合勘查基本任務是:在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的基礎上,著重研究與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有關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問題,研究不良環境地質現象(災害)的誘發因素、活動規律以及提出相應的防護和整治措施。
根據國土整治、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管理的需要對地質環境作出評價,從地下水資源、地質環境出發,論證工作區適宜的建設發展規模、布局及產業結構。
3.4 1∶50 000綜合勘查區的確定,必須服從國民經濟建設的戰略布局,現在主要部署在城市及其周圍地區,重要經濟區,國土綜合開發區,農業綜合開發區。
勘查區範圍應根據查明地質問題的需要,考慮行政單元的完整性以及與城市有聯繫的地區。同時亦要顧及1∶50000圖幅的相對完整性
3.5 勘查工作內容應針對工作區的特點、需要和問題,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工作內容應包括:
3.5.1 基本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及各類含水層(組)的富水程度,並圈出具有集中供水前景的富水區範圍。
3.5.2 基本查明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與運動規律,並掌握地下水動態變化規律與控制因素。
3.5.3 計算與評價地下水資源,地下水富水區範圍內,地下水可開採量的計算精度應達到D級以上儲量要求。並論證開發利用條件。及開採後對地質環境的影響預測。
3.5.4 基本查明地下水的水化學成分及時空變化規律。
3.5.5 初步了解地熱礦泉水的形成、分布及埋藏條件,並論證開發利用條件。
3.5.6 調查工作區地質構造,特別是活動構造,地震活動等,對區域地殼穩定性作出評價。
3.5.7 基本查明地貌形態特徵及外動力地質現象的分布規律,發育程度與規模,對區域地表穩定性進行評價。
3.5.8 基本查明各岩土體岩性、成因類型、地質時代、空間分布規律以及工程地質特徵,劃分岩土體工程地質類型,分別對地基穩定性進行評價。
3.5.9 基本查明自然地質作用與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所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對區域環境質量作出綜合評價與趨勢預測。
3.5.10 初步調查天然建築材料,旅遊景觀資源的分布,對開發前景作出估價。
3.5.11 對適宜於生活和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地的地質條件進行評價。
3.6 1∶50000綜合勘查應採用綜合手段,儘量使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從綜合研究已有的地質資料入手,遵循地質、測繪、遙感、物探、化探、鑽探、監測、測試等各項工作的施工程式,相互配合。
3.7 1∶50000綜合勘查工作,根據地區研究程度的差別,可採用以下二種形式:
3.7.1 有一定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資料,但某一方面工作程度不足,可採用編測結合的方法,充分蒐集與利用已有資料進行試編,然後根據需要補充野外調查和勘探試驗工作。
3.7.2 僅進行1∶20萬以下比例尺普查工作或資料很少的地區,應按本規範要求進行綜合勘查,規劃現在開發地區,適當提高工作精度。
3.8 1∶50000綜合勘查工作,應遵循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由疏到密,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則部署各項工作,工作程式可以縮短,必要時可以交叉,但不能超越。一般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3.8.1 蒐集資料,航衛片初步解譯,野外踏勘,編制普查設計書。
3.8.2 開展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開展物探、化探工作。
3.8.3 進行鑽探施工與野外試驗,動態觀測工作。
3.8.4 進行地質資料整理與綜合研究,編製成果圖件與綜合勘查報告。
3.9 1∶50000綜合勘查工作應以同比例尺地質圖件作為底圖。
3.10 1∶50000綜合勘查工作應結合工作區的特點,可有所測重,並在設計書中應有體現。成果驗收按批准的設計進行。必要時各勘查單位可按本規範的基本原則,結合工作區的實際,制定工作細則或質量檢查驗收標準,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3.11 1∶50000綜合勘查成果要體現科學性、實用性、針對性,必須根據勘查區經濟發展規劃的需要,對地質環境條件作出評價。
3.12 1∶50000綜合勘查,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進度,在研究程度較低的地區,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在研究程度較高,但存在某些不足的地區,應儘量縮短工作周期。

設計書的編制

4.1 1∶50000綜合勘查任務書,由主管部門下達。根據下達的任務,由勘查單位編制1∶50000綜合勘查設計。設計書必須做到任務明確,依據充分,部署合理,方法得當,措施有力,文字簡明扼要,重點突出,所附圖表清晰齊全。
4.2 編制設計書,首先要做好調查研究。明確任務要求後,要有針對性地系統收集氣象、水文、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測試、物探、化探、地下水長期監測、地形圖和航衛片等有關資料,並進行航衛片初步解譯,草編有關圖件,進行野外踏勘。充分了解工作區的工作條件、地質條件和國民經濟建設規劃與當地政府的具體要求。
4.3 設計書,由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批准。設計書一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應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未經批准不得施工,若工作中出現與設計不盡符合的情況時,勘查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並將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
4.4 設計書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和圖件
4.4.1 基本內容
a.前言:包括目的任務,自然地理概況,國民經濟建設現狀與規劃,地質工作研究程度;
b.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概況及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
c.工作部署及工作方法:根據設計的目的與要求,結合工作區的具體條件,確定總體工作部署,詳細說明各項工作的布置、工作方法、技術要求、技術措施、工作量及施工順序、時間安排等;
d.預期地質成果(包括專題任務的成果);
e.組織管理及經費預算。
4.4.2 基本附圖
a.研究程度圖;
b.工作區建設現狀及規劃略圖;
c.水文地質略圖;
d.工程地質略圖;
e.工作部署圖。

類型及要求

5.1 勘查區類型的劃分:
5.2 勘查區複雜程度分區;
5.2.1 簡單地區
含水層結構簡單,空間分布比較穩定,地下水補、徑、排條件清楚,不存在突出的環境地質問題,現代地質作用不發育。
5.2.2 中等地區
岩相變化明顯含水層層次多,具有一定的規律,地下水化學類型多樣,不存在突出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問題,有新構造活動蹤跡,現代地質作用不太強烈。
5.2.3 複雜地區
含水層結構複雜,且空間分布不穩定,地下水形成、水動力、水化學規律均較複雜,環境地質問題較多,活動斷裂較為明顯,現代地質作用廣泛發育,已建工程常發生較為嚴重的變形。
5.3 各類勘查區應勘查的主要地質問題

技術要求

6.1 遙感解譯
6.1.1 1∶50000綜合勘查應充分套用遙感圖象進行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解譯。遙感圖象一般套用航空象片與衛星象片為主,有條件時可進行紅外掃描或多光譜攝影。
6.1.2 遙感解譯的基本要求
6.1.3 遙感圖象主要應解譯的地質問題
6.1.4 遙感解譯按室內初步解譯、建立野外解譯標誌、室內詳細解譯、野外驗證的程式進行。在編制設計書前應完成室內初步解譯,供編制設計使用。後三個程式的工作與野外測繪同時進行。
遙感解譯要與野外測繪緊密結合,不斷豐富不同地質體和地質現象的解譯標誌,提高測繪效果。
6.1.5 遙感圖象的解譯應提交航片鑲嵌圖和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貌及外動力地質現象解譯圖和說明書等解譯成果。
6.2 野外測繪
6.2.1 一般要求
6.2.2 水文有地質測繪
6.2.3 工程地質測繪
6.2.4 環境地質調查
6.3 地球物理勘探
6.3.1 地球物理勘探(以下簡稱物探),應緊密結合其他方法進行,根據地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地質體的物理特徵和不同的工作內容等因素確定。物探工作與測繪工作同時進行,但必須在鑽探工程之前進行。
6.3.2 地面物探工作範圍應根據查明地質條件需要而確定,重點布置測繪工作中難以判斷而又需要解決的地段;鑽探試驗地段以及在鑽探困難或僅需初步探測某些地質問題的地段。其探測深度應大於鑽探深度。
6.3.3 物探主要探明下列地質問題
6.3.4 為定量評價建築地基穩定性提供依據,應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地質條件選擇有效的物探方法,包括電法、淺層地震、重力、甚低頻或聲頻大地電場、磁法及放射性等方法。
6.3.5 物探實測資料,應結合水文地質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單獨編寫物探報告,附各種物探解譯推斷成果圖件。作為綜合勘查報告的附屬檔案提交。
6.3.6 水文地質鑽孔和部分工程地質鑽孔應進行地球物理測井(以下簡稱測井),補充取心不足,減少取心鑽孔數量,指導成井。每個鑽孔至少測三種以上的參數曲線。
6.3.7 測井一般應完成以下任務:
6.3.8 不同類型鑽孔應分別取得下列基本資料
6.3.9 測井鑽孔應提交測井綜合曲線地質解譯成果及文字總結。
6.4 鑽探
6.4.1 鑽探應解決以下問題:
6.4.2 勘探鑽孔一般在地面測繪和物探的基礎上進行布置,地面測繪與物探工作未結束之前,原則上不得進行全面鑽探施工。
6.4.3 對鑽探工作量的使用要從嚴掌握。應充分研究利用已有的物探、勘探鑽孔和機井資料,根據需要補充布置勘探鑽孔,具體可分別考慮以下原則,結合本地區具體條件或特殊要求進行設計:
6.4.4 對以往有勘探鑽孔控制的地段,原則上不再布置或布置少數驗證性鑽孔,在施工順序上應遵循由疏而密的原則,施工中發現重大問題時要及時修改設計。
6.4.5 勘探鑽孔深度的確定:
6.4.6 勘探鑽孔取心的確定原則
6.4.7 水文地質鑽孔的孔徑在鬆散地層應大於400mm,保證下入200mm口徑的濾水管及濾水管外有75~100mm的填礫厚度,基岩鑽孔孔徑應大於100mm。工程地質鑽孔的孔徑應大於110mm。6.4.8 勘探鑽孔竣工後,應及時提交包括鑽孔地質柱狀圖,水文地質觀測,岩心記錄表,測井曲線,採樣及分析結果等原始資料在內的地質成果,並編制鑽孔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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