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光文

匡光文(1769~1825)字乾齋。清新陽花橋人。時漕糧積弊甚深,地方官吏因襲國奸,視為生財之道,遇有奇零,必收整數曰“收尾”;每米一石,常浮收至一、二斗,小戶尤甚。

基本介紹

  • 本名:匡光文
  • 所處時代:清朝
  • 出生地:新陽花橋人
  • 出生時間:1769
  • 去世時間:1825
簡介,生平,

簡介

匡光文(1769~1825)字乾齋。清新陽花橋人。
時漕糧積弊甚深,地方官吏因襲國奸,視為生財之道,遇有奇零,必收整數曰“收尾”;每米一石,常浮收至一、二斗,小戶尤甚。加派外費銀兩,曰“漕規”。“漕規”照例強制高價折銀,用以分潤上司,叫“漕館”。其他官史私分稱“漕口”。州縣所得謂“漕余”。名目繁多,每年從醴陵勒索銀兩數以萬計。民受其苦,無處申訴。

生平

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王述徽任醴陵縣令,巧立新規:每米一石,派外費銀三兩六錢,每兩銀實值錢一千二、三百文,王確定折錢四千四百文。凡納米必先繳外費,稍有不順,便指為抗漕,立予刑杖,雖生監不免。當時谷賤,每石僅值六百文,納米一石,包括浮收,需谷已近3石,而折納外費銀,需谷近24石。縣人不堪貪官橫徵暴斂,抗訴府道司院,皆不準。縣人匡光文、程亮書控告於京師。奉旨押解回湘審擬,並切責縣令王述徽。因湖南官吏袒護,反坐程亮書誣告罪,罰邊遠充軍。
道光元年(1821)七月,王被撤職,金德榮署縣令,浮收勒索如故。金欲挾匡光文為助,匡不從,並全部繳納所派征漕米。
十一月,金德榮於淥口征漕米,百姓求減不得,與官役爭吵互哄。金疑係匡光文指使鬧漕。恰捕獲身懷程亮書京控詔旨抄稿之鐘賢甫,招後加寫“人證一併解京訊辦”一句。涉及匡光文。遂以“匡為首聚眾鬧漕,偽造詔書”罪呈報封疆大吏。
道光二年正月,金令率清兵包圍匡光文家,子侄族人拒捕,傷斃營丁一人。匡外逃,子德輝、聲逵、孫蘭陔等被捕,押經蠟樹下,德輝、聲逵為匡光藻、簡開泰等所奪,並痛打金德榮。
蘭陔解省後,以年幼獲釋,金被革職,以張孔言署縣事。張令縱火燒匡光文、簡開泰、匡紹祖等家房屋。縣紳何光煊、丁周、李馥元等35人抗訴,以案因漕糧而起,請寬恕既往;減外費,勿過興大獄。致列名控告金令者,剔除20餘人,惟匡光文、肖祖鰲、程鳳濟不得免。肖、程逃脫。匡光文間道至京師,叩閽遞狀,都御史親自過問。
後詔湘撫督同藩臬兩司會[審,結案上奏。藩司錢臻曾從漕館攤分得利,擱置漕事不議,為金令開脫,派員嚴刑逼供,鍛鍊成獄,依詐傳詔旨罪,擬將匡光文處斬收監候決。年13歲孫蘭孩上告於都察院,為祖父訟冤,並控告於刑部。刑部尚書王鼎呈奏,謂巡撫左輔奏摺不實,請複審。案兒未定。匡光文中表甘啟秀控告於步軍統領衙門。得詔新任湖廣總督李鴻賓審疑。
李鴻賓蒞任,甘啟秀已瘐死武昌。至此,匡案已先後瘐死刑斃者27人。他督促親審,歷時13天。李督促命匡光文多供人數,以求罪責分擔,方可減刑。匡答“為民請命,觸犯貪吏,罪及而分責於人,不仁,吾不為也。如漕弊得除,死而無恨。”並書“天理良心”押。
李督賜食而退,奏以鐘賢甫所懷詔旨抄稿,後加之詞並非匡光文偽造,實為匿名揭帖。且匡光文已完清漕糧,有券為憑,足以證實無攬漕斂費事。原擬斬監候,屬錯判。惟聚眾拒捕,傷斃營丁,依律擬處絞,押監候處。已革縣令金德榮,意存浮勒,雖因匡控告奪職,但已露貪黷之跡。搜出匿名揭帖,未能照例燒毀。又會營*匡,致聚眾拒捕,釀成巨案,實屬乖謬無能,應請旨發往新疆贖罪。其餘承審不實及帶兵拆毀各員、縣令張孔言,分別革職降級,藩司錢致開缺,交部重處。巡撫左輔黃中傑交部議處,匡光藻、簡開泰充軍,匡紹祖革監,餘人分別徒杖。時匡光藻已瘐死獄中,簡開泰遇赦得減。
案定,移善化監獄,道興五年十月初三日,匡光文被絞死,時年56歲。輿櫬歸里時,沿途長沙、善化、湘潭、醴陵民眾。祭奠號哭塞道,160里這程,幾近一月始得返葬。同年湖廣總督李鴻賓結奏結前案,另摺奏稱:“湖南州縣徵收漕糧,多溝通胥吏浮折,致生抗拒。而官吏辦理不善。動受挾制,以致連年控案頻繁,甚至釀成大獄,官吏亦受其累。臣察知是情,已通飭所屬,徵收漕糧正耗米石,顆粒不許浮收。並令各花戶親身完納,嚴禁衿棍包交,以除積弊“
道光六年。行縣陳心炳,以匡光文伉直為公,亡身及家,實可憫念,稟提七、八、九年漕米奇零尾2000餘兩,撫恤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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