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學2015年(第一卷)

北航法學2015年(第一卷)

《北航法學2015年(第一卷)》是2016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翟志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航法學2015年(第一卷)
  • 作者:翟志勇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56206510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我們是否有一部不成文憲法? 原刊Stanford Law Review, Vol27, No3 (Feb, 1975), pp703~718。
托馬斯·格雷著田雷譯托馬斯·格雷,時任史丹福大學法學教授。田雷,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在審查法律的合憲性時,我們的法官是應當自我設限,僅決定相關法律是否與源自於成文憲法典的規範存在衝突?還是說,他們可以去執行自由和正義的原則,即便這些原則的規範性內容並未見之於美國建國檔案的文本範圍內?除卻司法審查本身的正當性問題,這很可能是關於我們的根本法、我們所能提出的最根本的問題。
一、純粹解釋模式
多年以來,這一最根本的問題並未太吸引憲法學者或者法院、法官群體的直接關注,當然至少有一個重要的例外,此例外就是布萊克大法官(Hugo Black)。終其漫長而成就斐然的法官生涯,布萊克大法官在其憲法理論中最堅持不斷重申的主題就是,法官在司法審查時應保持對憲法文本的忠誠,如果憲法學說未能基於成文憲法之明文命令的淵源,就是不正當的。
參見In re Winship, 397 US358, 377 (1970)(布萊克大法官的反對意見);Griswold vConnecticut, 381 US479, 507 (1965)(布萊克大法官的反對意見);Rochin vCalifornia, 342 US165, 174 (1952)(布萊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見);Adamson vCalifornia, 332 US46, 68 (1947)(布萊克大法官的反對意見)。
現在看來,作為對布萊克大法官之成就的一種蓋棺論定式的承認,他關於憲法裁決的法理論述可能正在重返光榮。過去數年間,傑出的憲法評論者已經開始回應布萊克大法官的核心命題,他們運用基本上在前一代學術共同體內聞所未聞的話語,批評憲法發展。
這種批判集中圍繞著平等保護學說的新“根本利益”路徑,以及在家庭和性事務中所出現的放任自由的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我在本文中所要關注的批評進路,所主張的並不是以上新學說在政策上的不當,或者認為它們缺少內部的體系化或原則性的表述——凡此種種,都是當代憲法評論司空見慣的主題。準確地說,這一波批評所努力證明的是,憲法的新發展所基於的原則,並非根源於對成文憲法進行文本解釋的常規過程,因此,它們代表著一種完全不正當的司法審查模式。
這也是在布萊克大法官的憲法理論中反覆唱響的批判路線。當聯邦首席檢察官博克還只是一位學院教授時,就曾對此主題作出過最強有力的闡釋:
聯邦最高法院對“基本價值”的選擇不可能得到正當證成。如果憲法材料並未明文指示出更優先的價值,就不存在任何原則性的方法,可以去優選某種得到主張的人類價值,而不是任何其他的價值。法官必須緊緊圍繞著文本和歷史以及它們的合理含義,而不是去杜撰新權利。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 47 INDLJ1, 8 (1971).
博克稱之為憲法原則的“中立推演”的要求,並且明確表示,他認為此要求是對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曾激辯的憲法原則“中立適用”要求的補充。

圖書目錄

主題研究:不成文憲法
托馬斯·格雷:我們是否有一部不成文憲法?田雷譯/
蘇珊娜·謝里:國父的不成文憲法都督譯/
厄內斯特·A揚:憲法之外的憲法費娜譯/
埃姆琳·麥克萊恩:美國的不成文憲法孫超然譯/
巴普洛夫·埃勒費瑞阿迪斯:議會主權與憲法馬允譯/
主題書評:哈貝馬斯《關於歐洲憲法的思考》
再評哈貝馬斯的歐洲憲法論周林剛/
沒有國家的憲法
——評哈貝馬斯《關於歐洲憲法的思考》劉剛/
世界主義憲法的政治構想許小亮/
《關於歐洲憲法的思考》之精神背景張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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