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江西商會是非營業性社會組織,成立於2011年12月31日,首屆會長張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江西商會
- 時期:世紀九十年代初
- 人物:張瑜先生
- 地區:江西北海
- 成立時間:2011年12月31日
北海江西商會
元旦前夕,在北海創業發展的江西人齊聚一堂共慶北海江西商會成立,祈盼著在新的一年裡,北海江西商會帶領眾多江西同鄉在北海這片熱土上揮汗拼搏創造輝煌。
在北海江西商會成立大會上,當選北海江西商會首屆會長的張瑜先生致辭說:古稱“江右商幫”的江西商人曾馳騁於中華大地,創造了“無江西不成碼頭”的輝煌商業史話。今天贛鄱兒女要繼承發揚先賢的優良作風,同心同德、團結互助、攜手共濟、共謀發展,為促進北海、江西兩地的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眾多江西兒女來到北海,以“吃苦耐勞、創新求實、自強不息”的精神投身北海的開放開發大潮。“天道酬勤”,經過他們的努力拚搏,如今他們在北海創下了自己的事業,北海成了他們的第二故鄉。在多年的創業經歷中,他們意識到面對多變的市場經濟和日益加劇的競爭,靠單個的力量難以擔當大業。建立一個能促進交流、擴大合作、壯大事業的組織,成了眾多在北海的江西商人的願望。經過一年多的籌備和有關部門的審核批准,今天他們的心愿終於得以實現。
贛商在歷史上被稱為“江右商幫”。源自吳頭楚尾之地、文章節義之幫的江西商人以“賈德”稱頌天下。誠信是江西人質樸、做事認真性格的一個外在反映,也是江西人中國傳統儒家思想的自然流露。在美麗的廣西海濱城市,珠城——北海,贛商繼續發揚吃苦耐勞、艱苦創業、注重誠信的優秀贛商精神,弘揚家鄉的紅土地精神,促進北海與江西共同發展!
l北海贛商及在北海的江西人士的聯絡組織關係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初期北海第一次開放大潮。在這裡,大家以同鄉會聯誼的方式在“團結、和諧、互助、發展”的理念指導下走過近20年的歷程。北海市江西商會(英文名:TheJiangxichamberofcommerceinbeihai)在北海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經過在北海的江西商界的精英們發起、組織、策劃,於2011年3月完成登記註冊,並於2011年12月31日召開大會,正式成立,系非營業性社會組織。以在北海市常駐、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贛籍企業和企業家為主體,團結贛籍在北海工作、生活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目前共有會員51人,顧問團成員25人。北海市政協委員北海中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瑜為首任會長。
l北海江西商會堅持“溝通、發展、和諧、進步”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為商會會員建立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動平台,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商會會員之間的聯繫,發動企業會員通過項目投資、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進北海、江西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國家繁榮昌盛、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的同時實現自我發展。
l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下屬秘書處為日常工作協調、服務機構。“北海江西商會網”為其官方網站,《北海贛商》為其會刊。商會為會員間以及與北海各社會力量協調關係,招商引資,組織會員節目活動,引導北海的贛商慈善捐助等活動發揮重大作用。
l商會本著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辦成交流、合作、學習的平台,辦成展示、奉獻、發展的舞台,辦成江西人在廣西北海的家。回首過去,展望未來,隨著在北海的贛商隊伍不斷壯大,有著北海贛商及北海各界人士的支持,商會的明天定會更加輝煌!
北海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北海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系非營業性社會組織。以在北海市常駐、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贛籍企業和企業家為主體,團結贛籍在北海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商會堅持“溝通、發展、和諧、進步”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為商會會員建立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動平台,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商會會員之間的聯繫,發動企業會員通過項目投資、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進北海、江西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國家繁榮昌盛、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的同時實現自我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海市招商促進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北海市民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第五條本會住所:北海市貴州路17號中安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的關係,促進彼此交流和合作,發揮本會會員企業的整體優勢。促進北海、江西兩地建立更加緊密的經貿合作關係和文化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對於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損害本會名譽和行為者,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攻擊本會者,宣告破產者,嚴重觸犯刑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負責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三人。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的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