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食品行業自律公約

為加強行業自律與行業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防範食品安全的源頭污染,維護行業共同利益與行業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北海市食品行業自律公約》。該《公約》於2009年10月30日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09〕85號印發。《公約》分總則、自律條款2部分。《公約》確定,食品行業安全自律公約的基本原則是守法、誠信、食品安全。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北海市食品行業自律公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自律條款,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食品行業自律公約》的通知
北政發〔2009〕85號
市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食品生產企業:
現將《北海市食品行業自律公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北海市食品行業自律公約

為使我市食品經營走向規範化,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自律與行業管理,自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促進我市食品行業向著規範有序、誠信有德的方向發展,形成放心、安全的食品經營體系,防範食品安全的源頭污染,維護行業共同利益與行業形象,根據國家與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食品行業是指從事食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加工、批發、零售以及與其有關的科研、教育、檢測鑑定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的總稱。
第二條 食品行業安全自律公約的基本原則是守法、誠信、食品安全。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三條 確立“以食品安全為榮、不安全為恥”的道德標準和價值觀念,把確保食品安全擺在生產管理的第一位,加大食品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與研究。積極推進本行業的職業道德規範的建設。
第四條 確立嚴格按照國家法規、標準生產、銷售食品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確保食品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得到有效執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籤通用標準》等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履行食品企業應有的義務與職責,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正當利益。
第五條 食品企業要依法按要求持證經營,對生產經營的食品負法律責任。遵守國家或行業認證規則,不偽造或冒用各類名優或質量認證標誌,不使用過期的證照與認證證書;不申請、不接受不具備認證資質的機構的認證,不使用不具備認證資質的機構頒發的證書。
第六條 構建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立食品生產管理制度、原料索證與驗收制度、生產記錄製度、出廠檢驗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等制度,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七條 把好原料關,從源頭防止食品的污染。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不使用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的工業原料,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不違規超使用範圍、超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確保生產加工源頭方面的食品安全。
第八條 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對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商品杜絕流通上市銷售。建立完善的質量承諾、不合格食品主動退市、消費者投訴制度。歡迎社會與媒體的監督與指導。
第九條 食品企業要接受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和指導,從業人員要掌握良好的質量安全操作程式,建立嚴格全面的自我監督機制,構建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協助政府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檔案和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積極協助政府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
第十條 食品標識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使用欺詐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
第十一條 維護行業共同利益與行業形象,正確引導科學消費、安全消費。要誠信經營,不炒作不利於食品安全、不利於市場健康、不利於社會和諧安定的“理念”和“信息”,不標示“不含”“不加”影射了食用安全的包裝標識。
第十二條 自覺接受、服從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自查自律和自檢自管能力,自覺召回並銷毀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標準的食品;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後,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相關職能部門如實報告,積極配合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將風險減到最小程度。根據《北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合政府與應急組織機構開展工作,確保相關保障設施的落實、完善。
第十三條 積極做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盡責任和義務向消費者傳播、普及食品安全的科普知識,建立經常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機制,積極支持、配合政府、媒體、社團組織的有關活動,提高廣大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走出食品安全誤區,拉動消費,推進我市食品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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