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北青志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北海市委員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北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北青志協的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和平路東二巷二號北海市政府大院瑞園樓一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BEIHAI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ION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北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北青志協”);
英文譯名: BEIHAI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ION ;
英文縮寫:BHYVA。
第二條 北青志協的性質:北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北青志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為全市黨政中心工作做好服務,引領廣大青年志願者為建設生態宜居文明美麗北海貢獻青春、智慧和力量。
第四條 北青志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北海市委員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北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北青志協的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和平路東二巷二號北海市政府大院瑞園樓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北青志協的業務範圍:
(一)深入研究和做好承接北海市委、市政府青年事務工作,在當前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引領廣大青年志願者參與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積極做好全市黨政中心服務工作;
(二)圍繞社會公益、社會服務、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公益事業等方面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廣大青年為孤寡老人、殘疾青少年兒童以及困難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災區及貧困地區的困難民眾等提供生活、醫療、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經常性的服務;
(三)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開展諸如搶險救災,為大型社會活動等方面內容的突擊性、應急性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四)規劃、組織青年志願者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五)培訓青年志願者;
(六)開展與其他地市青年志願者協會之間的交流活動;
(七)開展青年志願者社會宣傳活動,樹立北青志協的社會形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北青志協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北青志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北青志協的章程;
(二)有加入北青志協的意願;
(三)在北青志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北青志協的活動;
(三) 獲得北青志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北青志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北青志協推薦會員;
(六) 請求北青志協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北青志協的章程,執行北青志協的決議;
(二)宣傳北青志協工作,維護北青志協合法權益;
(三)完成北青志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北青志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北青志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參加北青志協活動少於10志願服務時/年,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領導機構或協會會長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北青志協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 北青志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審議領導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北青志協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必須對或會員代表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並經監事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定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並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9名,由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監事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大會總數的1/3)。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會長和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北青志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北青志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北青志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北海市委員會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北青志協會長為北青志協法定代表人。
北青志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北青志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北青志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三條 北青志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北青志協會長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監事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任職期間內,可提請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會長辦公會議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六)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北青志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北青志協實行級差會費制度,會費按年收取。
個人會員:會員會費20元,副秘書長級差會費880元,會費總計900元;副會長級差會費1080元,會費總計1100元;會長會費不設定額。
單位會員:會員單位會費600元;副秘書長單位級差會費2200元,會費總計2800元;副會長單位級差會費6000元,會費總計6600元。
如在本協會內有兼職的按所擔任的最高職務收費標準收取會費,不需重複交納。相關共青團幹部為指定席位,無需交納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北青志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北青志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北青志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北青志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北青志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北青志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北青志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北青志協章程的修改,須經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北青志協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北青志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北青志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北青志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北青志協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北青志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北青志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