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規劃局

北海市規劃局是根據《中共北海市委員會、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北海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而設立的一個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規劃局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責:統籌城鄉規劃
  • 所在地:北海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城市勘察測量、城市建設檔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的責任。統籌城鄉規劃,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遠景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項目規劃設計、審查報批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村鎮(鄉)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市轄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三)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城鄉規劃實施的責任。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
(四)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土地出讓、轉讓、收儲、劃撥以及使用性質改變等規劃管理的責任。提出和出具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使用性質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劃許可手續。
(五)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城市地下地上空間利用規劃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組織編制歷史和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負責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紫線,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辦法;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雕塑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勘察測量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承擔北海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城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中共北海市委員會、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北海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發〔2010〕17號),設立北海市規劃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北海市規劃局主要職責,設12個內設機構(包括1個分局)。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 、安全、保密、統計、政務公開 、對外聯絡、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組織編制年度部門預決算;負責財務管理;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審計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負責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城鄉規劃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三、城市規劃管理科(總工程師辦公室)
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技術規範,研究、協調解決城鄉規劃重大技術問題;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城市遠景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項目規劃設計;審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和出具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使用性質改變;承擔北海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用地規劃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政策、制度和規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劃許可手續。
五、建築工程規劃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北海市規劃局
審定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景觀照明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建築工程的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組織開展重大建築工程方案的徵集、評選工作;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六、市政工程規劃管理科
組織編制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公用工程專項規劃;核發市政公用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定市政公用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市政公用工程的規劃驗線和規劃驗收;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地下地上空間利用工程和城市綠化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勘察測量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名城保護管理科
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負責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紫線,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辦法;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村鎮規劃管理科
審查報批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村鎮(鄉)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市轄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九、民房建設規劃管理科
負責北海市海城區、銀灘區轄區內的民房建設規劃審批管理工作;協助海城區、銀灘區轄區內的城中村改造規劃編制、審核及報批工作。
十、鐵山港區分局
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一、政工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二、監察室
制定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行政監察工作,查處機關工作人員違反過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負責黨紀政紀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承辦局領導及上級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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