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業管理協會

北海市物業管理協會是北海市從事物業服務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物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BEIHAI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 地區:北海市
  • 行業:物業服務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現任領導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意願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住所設在廣西北海市富貴路1號。

現任領導機構

1、名譽會長:黃慶鋒
2、會 長:梁正賢 (廣西新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總經理)
3、副會長:魏 義(北海龍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黎 波(北海居安樂物業服務發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孝平(北海華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總經理)
韋 捷(北海中房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趙 陽(北海市廣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總經理)
郭 誠(廣西銀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總經理)
陳 健(合浦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總經理)
4、秘 書 長:寧鴻昌
5、副秘書長:潘蔭平(北海市宇發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鄧遠武(北海市為實物業有限公司 副經理)
覃紅葉(北海萬福盈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帝傑 (北海富麗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經理)

協會章程

北海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北海市物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BEIHAI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縮寫BHPMI(以下簡稱協會)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意願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廣西北海市富貴路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貫徹執行和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作用;
(二)研究、總結物業管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解決行業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三)收集、交流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信息;
(四)承辦政府委辦事項,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參加國內外研討會和考察活動,促進學術交流,接受委託組織培訓物業管理專門人才,不斷提高會員的專業素質;
(六)編輯、出版反映行業研討成果、傳播物業信息的刊物或資料;
(七)推動行業內外的雙向聯繫,加強北海市與國內、港澳及國外物業管理界的合作,為本行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工作,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年檢審查、基礎培訓教育、持證上崗及物業服務項目達標考評等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協會實行單位和個人會員制。凡依法取得物業服務資格的企業及從事物業服務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承認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協會的工作,熱心物業管理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審核相關資料,符合入會條件的,秘書處辦理入
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牌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培訓、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三)獲得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享受協會提供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
果等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自由:
(一)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牌證;
(二)凡一年不繳納會員費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牌證;
(三)會員自入會之日起,須繳納當年的會費,其中上半年申請入會的繳納全年會費,下半年申請入會的,繳納半年會費,會員退會或被撤消會員資格後,不退回當年的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撤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審議協會的經費預算和決算;
(五)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或改選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資格的終止;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
算等事項的方案;
(十)審議、通過本會會員會費的繳納標準與辦法;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業自律規章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第十八條第一、四、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協會聘請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1—5人組成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團體、個人的贊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協會的實際情況,由協會理事會決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經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報北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秘書處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前,須在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協會經北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北海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社會事業。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2011年4月20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0年10月19日修訂公布的章程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北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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