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沿海沙灘保護條例

《北海市沿海沙灘保護條例》於2018年7月19日經北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30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沿海沙灘保護條例
  • 通過日期:2018年9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1月1日
條例簡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利用,第三章 整治修復,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條例簡介

2018年10月12日,記者從北海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頒布的《北海市沿海沙灘保護條例》將於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將對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建築後退線,以及沿海沙灘的分類保護、保護利用總體要求、禁止事項、禁止行為等予以規範,並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未來,包括在銀灘浴場擺攤兜售物品、帶離海沙等行為將被嚴令禁止。
根據《條例》規定,未來在沿海沙灘上擅自進行建(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擅自開採海沙,擅自占用沙灘,違法新建排污口,毀壞沿海沙灘防護設施、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傾倒、堆放、丟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擅自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使用高壓水槍、電子射槍等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電、毒、炸等方法捕撈海產品,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沿海沙灘保護標識或者界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將被禁止。除此之外,在濱海旅遊沙灘和海灘浴場不得實施擺賣、兜售物品,烹飪、燒烤食品,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焚燒垃圾,擅自駕駛車輛駛入,攜犬進入(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限制),帶離海沙等。
《條例》規定對沿海沙灘實行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最佳化開發區域三類區域分類保護制度,並就合理設定建築後退線進行規定。為加強對沿海沙灘保護的宣傳,《條例》規定將每年6月8日國際海洋日定為北海市沿海沙灘保護日,助推公眾參與沿海沙灘保護的行動。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利用
第三章 整治修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沿海沙灘管理,保護沿海沙灘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沿海沙灘保護、利用和管理以及其他影響沿海沙灘資源與環境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北海銀灘、潿洲島沿海沙灘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和《北海市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沿海沙灘,是指海陸連線地帶由顆粒砂質沉積物覆蓋的區域,包括潮間帶和潮上帶沙灘。
第三條 沿海沙灘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管理、永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沿海沙灘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沿海沙灘保護利用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沿海沙灘保護利用工作機制,協調和解決沿海沙灘保護利用的重大事項。
縣(區)人民政府、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沿海沙灘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海沙灘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規劃、檢驗檢疫、衛生、工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水利、林業、城市管理、旅遊、農業、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海事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沿海沙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沿海沙灘保護經費列入本級年度預算。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沿海沙灘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沿海沙灘保護知識,增強公眾對沿海沙灘的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沿海沙灘保護法律法規和沿海沙灘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破壞沿海沙灘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每年6月8日為本市沿海沙灘保護日。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沿海沙灘及其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侵占、污染沿海沙灘的行為,以及沿海沙灘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縣(區)人民政府、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沿海沙灘保護公眾監督機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沿海沙灘保護。

第二章 保護利用

第九條 沿海沙灘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條 沿海沙灘實行分類保護制度。根據沿海沙灘生態環境和資源承載力,分為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最佳化開發區域三類區域。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沿海沙灘分類保護名錄,明確保護類別、保護範圍、保護界線、管理責任單位等內容,並組織設立保護標識或者界樁。
沿海沙灘分類保護名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沿海沙灘嚴格保護區域禁止挖砂、圍填海和從事與保護無關的各類建設活動。
沿海沙灘限制開發區域堅持保護為主,可以適度進行開發利用,但應當進行嚴格科學論證,嚴格限制圍填海和建造永久性建(構)築物等改變、影響沙灘自然屬性和生態環境的開發利用活動。
沿海沙灘最佳化利用區域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的要求進行合理利用,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集約節約利用沿海沙灘資源。
第十二條 禁止在沿海沙灘上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建(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
(二)擅自開採海砂;
(三)擅自占用沙灘;
(四)違法新建排污口;
(五)毀壞沿海沙灘防護設施、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六)傾倒、堆放、丟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七)擅自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
(八)使用高壓水槍、電子射槍等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電、毒、炸等方法捕撈海產品;
(九)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沿海沙灘保護標識或者界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除禁止實施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外,在濱海旅遊沙灘和海灘浴場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擺賣、兜售物品;
(二)烹飪、燒烤食品;
(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四)焚燒垃圾;
(五)擅自駕駛車輛駛入;
(六)攜犬進入;
(七)帶離海砂。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四條 沿海沙灘應當合理設定建築後退線。建築後退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建築後退線範圍內,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規劃範圍內的港口項目以及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旅遊娛樂服務設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構)築物。

第三章 整治修復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沿海沙灘整治與修復工作機制,組織沿海沙灘整治與修復工作。
第十六條 沿海沙灘整治與修復應當符合沙灘養護的相關技術標準。
沿海沙灘整治與修復應當主要採取恢復沙灘自然形態特徵、維護沙灘生態功能、美化沙灘自然景觀、維護沙灘生態安全的工程措施。
第十七條 沿海沙灘整治與修復應當重點實施沙灘修復養護、原有排污口整治、互花米草等有害物種清除、近岸構築物清理與清淤疏浚整治、濱海濕地植被種植與恢復、海岸生態廊道建設等工程。
第十八條 建立沿海沙灘綜合治理、生態修復多元化投資機制,支持社會資本投入沿海沙灘環境整治修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沿海沙灘資源調查、評估,建立沿海沙灘資源管理檔案,進行沿海沙灘的動態監視監測,及時掌握沙灘保護與利用信息。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沿海沙灘日常巡查制度,建立日常巡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侵占、破壞、污染沿海沙灘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沿海沙灘保潔標準,縣(區)人民政府、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合理配置保潔設施,落實沙灘保潔責任,做好沿海沙灘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可以與沿海沙灘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簽訂管護協定,開展沿海沙灘保護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沿海沙灘上進行工程建設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開採海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挖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占用沙灘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沙灘,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占用期間內該沿海沙灘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新建排污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在沿海沙灘上傾倒、堆放、丟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擅自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的,責令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在沿海沙灘上使用高壓水槍、電子射槍等禁用工具或者使用電、毒、炸等方法捕撈海產品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工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依法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擅自移動沿海沙灘保護標識或者界樁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拆除、損毀沿海沙灘保護標識或者界樁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依照《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焚燒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擅自駕駛車輛駛入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駛離;拒不駛離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攜犬進入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離海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潿洲島旅遊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灘管理職責的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沿海沙灘保護管理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沿海沙灘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