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完善決策諮詢機制,不斷提高政府決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制定《北海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經北海市十三屆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8月17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11〕28號印發。《辦法》共19條,由北海市諮詢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 簡介:為更好地完善決策諮詢機制
- 詞性:名詞
- 分類:檔案
- 發布單位:北海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年8月17日
- 文號:北政發〔2011〕28號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政發〔201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辦法內容
北海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更好地完善決策諮詢機制,不斷提高政府決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加快推動北海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決定成立北海市人民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為規範諮詢委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原則上都應通過專家諮詢論證,專家諮詢論證所涉及的工作事務和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由市政府聘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諮詢論證工作的,在某一領域、學科具有較深造詣,並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專業技術帶頭人、學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諮詢,是指涉及北海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大、專業性強,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經諮詢委組織專家對事項草案的合法性、風險性、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徵詢、研討、論證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諮詢委是市政府直接領導的非常設組織機構,是為市政府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服務的智囊團。諮詢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委員由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擔任。其主要任務是: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服務,重大決策包括:
1.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
2.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重大事項:
——城市規劃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
——全市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和重大項目建設;
——社會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務。
3.其他有必要進行專家諮詢論證的重大事項。
(二)對提交市政府重大決策的預案進行諮詢評估和論證。
(三)對涉及社會穩定和民生的重大問題,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注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和進行諮詢論證,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四)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六條 專家諮詢論證事項,先由市長、副市長提議,並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然後由市政府授權諮詢委組織專家開展諮詢論證。市政府職能部門主管事項需要諮詢委專家諮詢論證的,須先報市政府,並由分管副市長提議交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
第七條 諮詢委根據市政府授權組建專家組,並協助專家組開展諮詢論證活動;專家組成員原則上由市政府正式聘用的專家組成,但專家可來自不同領域。
第八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在組織、管理上的重大事項由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主任會議由諮詢委主任、委員參與組成。其主要任務是:
(一)提出專家諮詢委員會年度諮詢計畫和工作目標;
(二)根據市政府授權組建專家組,並協助專家組開展諮詢論證活動;
(三)決定專家組的設定和撤消;
(四)提請市政府聘任和解聘專家;
(五)承擔應當由主任會議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九條 諮詢委下設辦公室,負責諮詢委的日常具體事務,辦公室設在市政府經濟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協調有關專家開展相關諮詢研究工作;
(二)組織專家諮詢會議和專家交流活動;
(三)為專家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四)為專家開展諮詢研究提供後勤服務;
(五)及時整理專家和專家組提出的諮詢意見和建議,報送市委、市政府;
(六)定期向主任會議匯報工作;
(七)承辦主任會議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條 諮詢委對市政府要求諮詢論證的事項,可採用會議、書面等諮詢論證方式。採用會議方式的,專家諮詢論證由諮詢委主任指定專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職時,可由授權諮詢委辦公室主任代理指定專家主持。諮詢委辦公室負責諮詢論證會議記錄、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管理實行聘任制。按照“開放、流動、擇優、自願”的原則,共分區域經濟、產業經濟、城市規劃、路橋與工民建、行政管理、文化、旅遊、法制、環境與資源、東協問題等十個領域,由諮詢委從國內外不同領域的有關專家、學者中物色和選聘,每個領域的聘用專家不少於2人。
第十二條 專家選聘程式:
(一)由諮詢委下屬辦公室組織社會各界進行專家推薦,並經進一步徵詢市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專家初選名單;
(二)專家初選名單經徵詢分管副市長結合分工情況提出意見後,由諮詢委下屬辦公室確定候選專家名單;
(三)候選專家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後,以市政府的名義向有關專家及其人事管轄單位(無單位的除外)發出邀請函徵詢聘用意見;
(四)擬同意接受聘任的候選專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進一步審定後,由諮詢委以市政府的名義向專家本人頒發聘書,正式聘用。
第十三條 專家聘任期一般為3年,可續聘;因個人原因在聘期內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辭聘或解聘。
第十四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益:
(一)獲得與諮詢項目有關的信息;
(二)參與諮詢項目的有關會議;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諮詢項目有關活動予以必要的協助、支持;
(四)獲得與所承擔諮詢項目的相應工作報酬。
第十五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開展諮詢論證;
(二)對所主張的諮詢觀點和論證結論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獲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及資料,按相關規定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接受諮詢委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六條 諮詢報酬。採取“按項計酬”辦法,由諮詢委辦公室根據專家承擔的實際諮詢項目分別核發;有突出貢獻的,另外給予獎勵。
(一)專家承擔諮詢項目的工作報酬,參照國內慣例和相關標準,結合諮詢項目的難度和工作量進行核發;
(二)專家應邀往返北海的差旅費;
(三)諮詢委定期舉辦決策諮詢工作評獎活動,對專家的優秀諮詢成果和建言點子給予特別獎勵;其中,設優秀諮詢成果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建言獎若干名;獎金分別為一等獎18萬元、二等獎12萬元、三等獎8萬元,建言獎3萬元。具體評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專家在諮詢工作其履行職責過程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十八條 諮詢委活動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由諮詢委辦公室負責管理使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諮詢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