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大屯路隧道飆車案”的兩名司機唐某某、於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朝陽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故意超速行駛,相互追逐後發生交通事故。朝陽法院已於同日受理此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鳥巢飆車案
- 發生地:中國北京
- 定性:危險駕駛罪
- 嫌疑人:於某某和唐某某
案件過程,危害結果,案件追訪,審判結果,
案件過程
5月4日,“大屯路隧道飆車案”的兩名司機唐某某、於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朝陽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故意超速行駛,相互追逐後發生交通事故。朝陽法院已於同日受理此案。
兩人被控故意超速追逐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5年4月11日21時許,唐某某夥同於某某分別駕駛蘭博基尼小型轎車與法拉利小型轎車,在大屯路隧道外環處道路上由東向西故意超速行駛,相互追逐,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及護欄、防護牆等交通設施損壞,並致蘭博基尼車內乘客徐某(女,24歲,遼寧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經鑑定,為輕傷一級。事發後,於某某撥打電話報警,並與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處理。
認定上述指控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於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且系共同犯罪,均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經公安部門調查取證,於某某、唐某某在隧道內行駛的瞬間最高時速超過每小時160公里。
直接起訴系走速裁程式
此次飆車案中,受傷的女子被鑑定為輕傷一級。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根據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將輕傷分為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其中,輕傷一級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簡單來說,輕傷一級相對嚴重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跟此前發生的東壩飆車案一樣,該案在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未走批准逮捕程式,而是直接提起公訴。
對此,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介紹,危險駕駛罪案件量刑比較短,另外證據比較充分,事實爭議不大,這種情況下辦案機關會走刑事速裁程式,即直接對被告人提起公訴。
朝陽法院已於昨日正式受理此案。
危害結果
為何罪名非“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案發時間、環境,被告人無明顯“加害性”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介紹,所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都對公共安全有一定危害性。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往往是為了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顯的“加害性”。而根據本案案發的時間、所處環境,並無造成加害性的可能。
易勝華表示,涉嫌哪種罪名需看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主觀故意,還需考慮造成的客觀後果。本案中,被告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被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過重了,目前的起訴罪名是準確的。
影響量刑的因素包括哪些?
車速、車輛損壞程度、傷者傷情等都會成量刑考慮因素
此前,被告人唐某某的母親辯稱兒子雖然超速,但現場有剎車痕跡,發生事故是因為路滑,並非故意飆車。新京報記者曾就此諮詢汽車改裝專業垂直媒體改聯網創始人吳中華,其認為,僅從現場出現剎車痕跡,並不能判斷出車主沒有飆車。
昨日,易勝華表示,本案到底屬於飆車,還是意外事故,套用證據說話。目前辦案機關定性為追逐競駛,應該是有充分證據的,包括道路兩側監控、路面痕跡推算出當時的車速等。
易勝華同時稱,車速、對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都可能影響案件量刑,其次,車輛損壞程度、被害女子受傷程度可以反映出車速以及被告人主觀上的放任等,因此這些都會成為法官量刑時考慮的因素。
若罪名成立刑期可能多久?
若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最高可處6個月拘役
易勝華介紹,危險駕駛最高可處6個月拘役。“但個人認為飆車可能造成的危險性、危害性、主觀惡性比醉駕大一些,喝醉酒情況下開車會按照一般車速開,除非醉得失去自控力。而飆車是明知超速仍這樣開,可能造成的後果非常可怕。”
易勝華認為,在大屯路飆車案中,如果能夠認定罪名成立,鑒於該案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且被害人及市政損失比較大,量刑幅度會偏重。
此案或涉及哪些民事訴訟?
律師分析認為,此案或引發多起民事訴訟
易勝華認為,該案可能不是一起民事訴訟可以解決的。如果兩車存在相撞情況,劃分了兩車責任,則可能涉及互相起訴索賠。此外,市政部門可能因公共設施受損提出索賠。其次,受傷女子可以提起訴訟索賠醫療費、賠償金等,“不過具體賠償情況也要看該女子為什麼坐車,其自身有無過錯,是否明知飆車等。”
案件追訪
根據警方通報,蘭博基尼司機唐某某21歲,北京市人,無業;法拉利司機於某某20歲,吉林省長春市人,無業。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二人雖然生活鮮有交集,但人人網和微博等社交媒體上的內容多有相同,豪車以及速度。
蘭博基尼司機
14歲得檯球比賽冠軍
蘭博基尼司機唐某某綽號“大天”,在北京檯球圈小有名氣。2009年,年僅14歲的唐某某即摘得九球公開賽北京站冠軍。
此前,有網友稱唐某某為“官二代”、“富二代”,對此,其母李女士否認,稱一家人非官非商,沒有任何背景,兒子買蘭博基尼的錢是炒股所得,再加上其父的贊助。
大屯路隧道車禍發生後,北京媒體援引熟悉唐的朋友的訊息稱,唐某某人緣好,“經常組織朋友飆車”。
新京報記者梳理唐某某2013年度的人人網主頁發現,他不光經常上傳豪車、豪車鑰匙的照片,還有大量關於“速度”、“改裝”的互動。
比如2013年10月的一天,唐某某上傳一張法拉利照片,並配文字:“比賽之前開F430齣去happy一下。”
朋友留言:“換車了?”
唐回覆:“沒有,這輛是走私的,開著玩玩。白天不敢上路。過段時間換GTR。”
法拉利司機
母親系吉林一油企前高管
此次車禍中涉事的紅色法拉利車,登記在一個叫張某芳的女子名下。已有媒體證實,發生車禍時該車的司機於某某系張某芳之子。
新京報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張某芳系吉林長春一家石油企業的原副總經理。這家石油企業創建於上個世紀80年代,由長春一家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北京有媒體記者曾致電該油企,確證張某芳曾在該企業擔任領導一職,但已離開。
根據相關文書顯示,於某某一家在吉林的住址為長春市南關區明珠小區。這也是能檢索到的於某某早期讀書的地方。一個其當年的同學介紹,2008年前後,於某某從長春該所重點中學轉學,到北京一家私立中學讀書。據了解,這家私立中學國中的學費為一年15萬元左右。
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3月,於某某加入北京一個豪車俱樂部。
加入豪車俱樂部前後,於某某購買了事發時駕駛的紅色法拉利,掛在母親名下。
與唐某某相似,在於某某的微博上,曬有大量關於豪車的圖文以及飆車視頻。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於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確表示不抗訴。
【判決結果】①蘭博基尼車主唐問天被判拘役5個月,罰款10000元;②法拉利車主於沐椿是高三學生,被判拘役4個月,罰款8000元。
判決顯示,唐某、於某家屬已經賠償了32萬元的公共設施損失。也賠償了受害人徐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