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校國防教育協會

北京高校國防教育協會

北京高校國防教育協會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經市社團辦批准的北京市一級法人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高校國防教育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University 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5年 6月
  • 性質:北京市一級社會團體
  • 成立地點:北京市
  • 宗旨:團結、組織、協調北京高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北京市一級社會團體,當時是由市高教局發起成立的,旨在團結、組織、協調北京高校軍訓試點院校開展經常性的國防教育活動。
多年來,在市教委,市社團辦的具體指導下,依照協會章程,充分發揮協會優勢,在加強校際聯繫、開展學術研究、國防體育和一系列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先後組織了三屆軍訓優秀論文評選、五屆定向越野比賽、兩期國防知識演講、一期大型的國防教育月活動。尤其是 2002 年年底換屆改選後,新一屆協會領導集體面對學生軍訓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和全面展開的新形勢,為使協會真正成為教育行政部門抓好學校國防教育工作的助手,切實加強了協會秘書處組織、制度的建設。並對協會工作做出了長期規劃和年度安排。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高校國防教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市教委發起、以北京高校為主體、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
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北京高校開展學生軍訓
普及國防教育中,充分發揮其團結、協調、指導和服務的作用,進一步增強師生的國防觀念,自
覺履行國防義務,發奮學習與工作,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和國防現代化的高素質合格人才作出貢
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教委、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研究制定北京高校國防教育工作發展規則;
2. 協助市業務主管部門對會員單位的學生軍訓、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評估;
3. 組織實施北京高校市級國防教育活動,並對會員單位開展的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4. 組織會員單位的有關人員開展理論學習、業務培訓、調查研究、學術探討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不斷提高其理論素質和業務能力;
5. 編輯出版有關國防教育的書刊、資料,建立國防教育網站,促進信息交流;
6. 組織協調北京高校參加國內外各類國防教育活動和國防體育比賽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制。各會員單位派出的會員代表即為協會理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 高等院校和相關單位自願加入本會;
2. 擁護本會章程;
3. 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 入會程式
1. 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或以其它形式提出入會;
2. 經秘書長會議討論通過並報理事長會議批准;
3. 繳納本年度會費;
4. 協會正式發文予以公布。
第九條 會員權力
1.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各類活動;
3.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裝備器材的保障;
4. 享有註冊、利用北京高校國防教育網路服務的權力;
5. 對本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力;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依照有關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5. 向本會通報工作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辦理退會註銷手續。會員連續 2 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
會。若重新申請入會,需補交所欠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監事會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理事長會議批准,進行
處理。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的領導機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不超過兩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 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
3. 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 審議和決定秘書長會議、理事長會議討論提交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理事長會議
理事長會議是本會的核心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參加理事長會議的人員為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監事長列席會議。理事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長會議的職責是:
1. 研究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2. 研究審定秘書長會議提交的工作規劃和計畫;
3. 研究審定秘書長會議提交的主要工作和活動方案;
4. 研究審定各項經費預算;
5. 研究審定換屆改選中的人事調整方案。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
免;根據監事長的提名,決定監事的任免。
第十五條 秘書長會議
秘書長會議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議的執行機構。參加人員為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必要時請常務副理事長出席會議。秘書長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1. 制定本會工作的規劃、計畫;
2. 研究制定各項工作和活動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3. 研究制定本會工作的經費預算,及時提交理事長會議審批;
4. 研究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及換屆改選中的人事調整方案,報理事長會議審批。
第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1. 監督本會依法開展工作;
2.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督促會員單位履行本會章程;
3.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4. 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5. 對會員單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研究處理意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6.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主要領導職責
第十七條 理事長職責
1. 主持理事長會議、會員代表大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檔案,行使法人代表權力;
4. 指導對外交流合作,及協會的資產管理、籌金養會工作;
5. 審批本會的主要經費預算、結算,指導、把關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職責
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做好分管的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秘書長職責
秘書長在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直接領導或指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是:
1.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議、秘書長會議;
2. 指導和協調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開展各項工作;
3. 對協會的整體工作進行籌劃、策劃、協調,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4. 在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指導下,主管協會的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實施經費運用。
第二十條 副秘書長職責
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做好分管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事長職責
1. 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2. 列席理事長會議和秘書長會議;
3. 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4. 搞好年度監事會工作總結,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1. 會費;
2. 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捐贈、贊助;
3. 政府撥款或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單位每年四月底前繳納當年的會費,會費標準
按照每年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籌措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
式向會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主管)領導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專職人員的聘用與管理
1 、聘用專職工作人員,要根據崗位需要確定人員數額,由秘書處負責招聘,考核合格後,報理
事長會議通過;
2 、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3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由監事會組織進行審計和監督交接手續;
4 、進行會計核算,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5 、專職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的標準,根據本會的實際情況,可參照國家事業
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條 本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理事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
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02 年 12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長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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