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董賀城勞動爭議糾紛案

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董賀城勞動爭議糾紛案是2014年06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6月11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案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2868號
原告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考尚民,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檀一夫。
委託代理人張晶晶。
被告董賀城。
委託代理人張益先,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佳公司)與被告董賀城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首佳公司之委託代理人檀一夫、張晶晶與被告董賀城之委託代理人張益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佳公司訴稱,董賀城於2011年3月17日入職我公司,並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契約。雙方於2012年5月16日協商達成口頭協定,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契約,欲於次日辦理解除手續。董賀城於2012年5月17日上午9點左右在男衛生間摔倒,後經工傷認定、法院裁決最終認定為工傷。2012年5月17日事情發生後,我公司第一時間撥打120並派員工送其就醫,送醫途中董賀城要求必須將其送往離公司較遠的朝陽醫院,其母為朝陽醫院副院長。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8日一個月內,我公司分別於2012年5月24日發出通知函,通知其去第三方醫院進行複診、2012年6月5日發出警告信,再次要求其去第三方醫院進行複診,最終一直未收到回復。最終,我公司於2012年6月18日發出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年終獎是由企業根據經驗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為員工提供的福利,並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契約的約定,我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方式。我公司已向董賀城支付了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5月23日期間的病假工資231.72元,應當在停工留薪期工資中減免,停工留薪期工資25%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我公司與董賀城解除勞動契約系合法解除行為,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現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請求法院判令我公司無需支付董賀城:1、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年終獎8732.24元;2、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18800元中的231.72元;3、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停工留薪期的25%經濟補償金4700元;4、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42048元。我公司同意支付董賀城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3586.21元。本案訴訟費由董賀城承擔。
董賀城辯稱,我於2011年3月17日入職首佳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一職。2012年5月17日,我發生工傷,2012年6月18日,首佳公司違法與我解除勞動契約,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未支付2012年年終獎。我同意仲裁裁決,不同意首佳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董賀城於2011年3月17日入職首佳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副總一職,雙方簽訂了期限自當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的勞動契約書,其中約定員工手冊、公司OA發布的相關制度作為勞動契約的附屬檔案,具有同等效力。首佳公司每月15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形式支付董賀城上一個自然月的工資。
首佳公司向董賀城支付工資情況如下:2011年4月15日支付4004.33元、2011年5月18日支付8971.12元、2011年6月15日支付12335.8元、2011年7月15日支付14191.8元、2011年8月12日支付14179.8元、2011年9月16日支付12947元、2011年10月14日支付14349.5元、2011年12月14日支付13805.75元、2012年1月13日支付15643.25元、2012年2月16日支付12639.5元、2012年3月16日支付13794.5元、2012年4月16日支付14836.65元、2012年5月17日支付12779.28元、2012年6月18日支付5127.36元。董賀城工資組成為基本工資1400元、崗位工資11600元、績效工資5800元、飯補每天15元。首佳公司主張支付董賀城工資至2012年5月23日,其中包括5月18日至23日期間為病假工資231.72元,董賀城主張首佳公司支付其工資至2012年5月17日。雙方均認可董賀城2012年5月出勤12天,首佳公司就董賀城2012年6月份工資支付情況,並提交工資表予以佐證。其中顯示工資組成情況如下:基本工資772.41元、崗位工資6400元、餐補180元、補款/扣款231.72元、應發合計7584.14元、養老保險1121.28元、失業保險28.03元、醫療保險283.32元、住房公積金960元、個人所得稅64.15元、實發合計5127.36元,備註一欄記載“發放一周病假工資”。工資表為列印件,未有董賀城簽字,董賀城認可實發工資數額,對工資組成不予認可。首佳公司同意支付董賀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但主張應扣除已經支付的病假工資231.72元。2012年1月19日,首佳公司向董賀城發放2011年年終獎18105元。首佳公司主張年終獎實際發放與業績達成、績效考核、出勤時間有關,且董賀城參與薪酬管理辦法的制定,並知曉年終獎發放規定。為證明該主張,首佳公司並提交薪酬管理辦法、薪酬管理辦法參與協同、2011年及2012年部分人員年終獎發放記錄、證人證言予以佐證。薪酬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一)年終績效獎金的含義。年終績效獎金是依據公司、部門年度經營業績實現情況,按實際貢獻程度分配給員工的獎勵。(二)年終績效獎金的確定和發放。每年年初,公司董事會決定年終績效獎金分配方案。經營年度結束後,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計算實際年終績效獎金額度,編制年終績效獎金分配總體方案,各部門按公司核定的部門年終獎金總額編制本部門員工年終獎分配方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後發放。(三)年終獎發放原則。年終獎發放與業績達成情況、年度績效考核、出勤情況相關,對於中途離職、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人員不發放年終獎。薪酬管理辦法參與協同為列印件,其最上方標題一欄顯示為:“歡迎使用《致遠協創A6協同管理軟體》(企業版)-董賀城-WindowsInternetExplorer”,協同工作一欄中薪酬一項處理狀態顯示為“√”。2011年及2012年部分人員年終獎發放記錄中北京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於2012年1月19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況如下:趙某16845元、王某11640元、魏某5820元、閆某27105元、趙某31605元、丁某6305元、郭某8730元;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於2012年1月18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況如下:陳某4955元、孫某36105元;北京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於2013年2月6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況如下:趙某6790元、魏某2969.5元、趙某20805元、孫某18105元、陳某2982.75元。首佳公司主張與北京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共同執行獎金薪酬制度,上述支付款項為2011年及2012年年終獎。證人證言分別由趙某、丁某、趙某、孫某、魏某、陳燕出具,證人均未出庭。證明內容均為各自2011年領取年終獎的數額,以及由於2012年內部管理工作未達到要求,2012年年終獎的具體數額。董賀城對薪酬管理辦法、薪酬管理辦法參與協同、2011年及2012年部分人員年終獎發放記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
另查,2012年5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董賀城從所在首佳公司的辦公室(該單位經營場所位於海淀區紫竹院路嘉豪國際中心9層)出來上衛生間,當行至男衛生間內,因地面濕滑,造成其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腦震盪、多發軟組織損傷(左季肋;右肩;右肘)、右踝韌帶撕裂。2012年10月15日,經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董賀城受到的事故傷害,予以認定為工傷。首佳公司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於2012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2013年2月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作出海政複決字[2012]19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被訴決定。同年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向首佳公司送達了上述行政複議決定書。首佳公司亦不服,於2013年3月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我院於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海行初字第12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了首佳公司的訴訟請求。首佳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抗訴。2013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行終字第191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再查,2012年6月18日,首佳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一份,載明:“董賀城先生:鑒於2012年5月25日和2012年6月6日先後兩次向你寄發通告函和警告信,截止到目前為止,你未按公司要求履行請假手續,根據勞動契約約定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由於你存在以下行為,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你於2011年3月17日訂立的勞動契約(契約期限:2011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16日),將於2012年6月11日解除:1、未按公司要求履行請假手續,並未按公司要求到其他醫院對傷情進行重新診斷,經公司書面警告後仍未改正,且在此種情況下即擅自不上班。2、惡意抵抗主管領導,煽動員工等,給部門及公司帶來負面影響。3、通過新浪微博(用戶名為:董賀城)和騰訊QQ(號碼為:2252XXXX)對公司及有關領導發表不當言論。4、慫恿家人在北京市朝陽醫院辱罵毆打公司職員。基於上述情況,根據《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有權與你解除勞動契約,並不支付任何補償。請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所有交接/離職手續。”首佳公司就主張董賀城存在的違紀行為,並提交假條、通知函、警告信及快遞詳情單、員工手冊(2004版)、OA對話、聊天記錄、證人證言予以佐證。2012年5月17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一份,董賀城經診斷為:腦震盪、多發軟組織損傷、右踝韌帶撕裂、腓骨遠端骨折待除外(左季肋、右肩、右肘軟組織損傷),建議全休一周。2012年5月24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一份,董賀城經診斷為:右踝軟組織挫傷,休兩周。2012年6月7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出具病假證明書一份,董賀城經診斷為:右踝挫傷,韌帶拉傷,休1個月。2012年5月24日,首佳公司出具通知函一份,載明:“董賀城先生:由於您的母親偏某女士在北京市朝陽醫院任副院長一職,所以朝陽醫院與您存在利害關係,故公司現在對於北京市朝陽醫院為您出具的醫療證明、診斷證明、病假單等材料的證明力不予認可。現公司正式函告於您:請在接到本函後三天內及時與公司楊某(手機號:151XXXXXXXX)聯繫,到公司指定其他醫院對您的傷情重新進行診斷。如在此期間內您不與公司聯繫,或不同意去其他醫院進行重新診斷,公司將視為您的病假沒有依據,公司將會按照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相關規定對您的情況進行相應處理。”首佳公司通過快遞向董賀城郵寄了告知函,董賀城於2012年5月26日收到。2012年6月5日,首佳公司出具警告信一份,載明:“董賀城先生:對於2012年5月17日你在公司洗手間摔倒一事,我公司已於2012年5月25日正式函告與你:因為你的母親偏某女士在北京市朝陽醫院任副院長一職,所以朝陽醫院與你存在利害關係,故公司對於北京市朝陽醫院為你出具的醫療證明、診斷證明、病假單等材料的真實性、證明力均不予認可,並要求三天內重新選定其他醫院對你的傷情進行診斷。但你收到通知後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公司聯繫,未對傷情重新進行診斷,因你的不配合行為已經給公司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造成了混亂,現特對你作出書面警告一次。另外公司再次函告於你:請你收到本函後積極與公司進行聯繫,並在三日內配合公司到其他醫院對傷情進行重新診斷,如你拒不配合,公司將認定你的休病假沒有事實依據,並將依法對你予以處罰。”首佳公司通過快遞向董賀城郵寄了警告信,董賀城於2012年6月6日收到。員工手冊(2004版)封面顯示為北京首某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員工手冊(2004版),其中考勤制度第三條規定下列情況均屬於曠工:不經請假而無故缺勤;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到崗;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續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到崗;請假事由查明不實;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及調動,未按規定時間到新崗位報到;已批准調出,不辦理調出手續,離崗超過15天。違紀處罰規定中違紀行為包括一級違紀行為、二級違紀行為、嚴重違紀行為。嚴重違紀行為包括:曠工;不通過正當渠道反映對主管上級意見,而是消極抵抗主管領導及不執行主管領導對其工作的安排,造成工作延誤者;利用公司資源從事有悖於公司利益的事務;在處理公司業務中,違規操作,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或對公司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與客戶發生嚴重爭吵,甚至打罵,造成公司形象損害的;以任何形式篡改公司檔案和資料,造成公司損失的;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因個人原因致使公司業務欠款追收不利(款額累計1000元以上,視具體原因);弄虛作假,欺騙、欺詐公司;打探他人薪酬,泄漏自己薪酬;收受客戶好處、回扣;故意破壞其他員工的財物,造成財產損失的;對其他員工在公共場合進行人身攻擊、謾罵;其他類似違紀情況。處罰標準中規定一級違紀的處罰辦法為扣獎金;二級違紀的處罰辦法為扣獎金、降工資級別、調職;嚴重違紀的處罰辦法為扣獎金、降工資級別、嚴重者開除。違紀類型可以累加。首佳公司主張聊天記錄為楊某與董賀城的對話,其中內容如下:“董:長遠看走了也是暫時的,朋友是可以延續的,領導也是可以延續的。明白不?楊某:您打算從咱部門挖人么。董:不無可能。除了姜某我估計都會動。楊某:包括檀總?董:檀總肯定沒有。”“董:小楊,你和小姜關係怎么樣,沒什麼彆扭吧。楊某:木有。董:那她為什麼害你。楊某:嗯?什麼情況?董:給你發過去看看吧。楊某:喔……董:但是你得罪過他嗎?楊某:而且很突然呵呵。沒有吧。董:那和這個人說話你要小心了……我這次相信你,因為很多疑點,但是其他時候就不一定了。其他人也不一定就相信你啊。楊某:她跟您聊這個。有什麼用意嗎?董:挑撥你和我唄。節前和我鬧了彆扭,現在通過這個緩和,加上毀你,這樣就能得到平均的看待了。我分析啊。楊某:我先知道,您後知道,那又能怎么樣呢,對我也沒什麼好處。董:這事到此為止。你知道小心點這個人的話就成了。楊某:嗯……董:那個事不要和張某溝通啊。這樣安全些。楊某:嗯,您放心吧……董:另外我要提醒你,不要過多和姜某溝通工作以外的事,她這個人不太關心工作,只關心別人怎么看。不願意努力,不願意工作。這點我很不滿意。你和她不同。我希望你能增加工作的觸及面。”首佳公司主張聊天記錄為檀某與董賀城的QQ(QQ號:2252XXXX,暱稱艦長)聊天記錄,其中內容如下:“檀:基金管理辦法你和高總碰了嗎。艦長:高總出差啦,沒碰成。檀:那你先發給他。艦長:發完了。一起發的。昨天。檀:我怎么沒收到,是你OA的問題?艦長:你oa有問題。高總都收到了。檀:怎么其他人都收到了,就你的沒有。你再發一遍……檀:我怎么沒看見你人呢。艦長:1點半就回來了。都在這。我一直在。同周大姐。可以給我作證。檀:好的,我回頭核實一下。以後回來告訴我一聲。艦長:您沒在。我回來時您那裡鎖著門。檀:我一直在辦公室。艦長:我上廁所什麼的都看到關著門。走的時候我還去看了沒人鎖門了。5:30,我才走的。檀:拆遷我都去過,你為什麼就不能去?我向公司報的你,你自己看著辦吧,讓你去學習,也同時我們部門其他人忙不開。董:我也忙不開,請您安排其他人吧。我不希望這個事情影響你我之間剛剛好轉的合作關係。也希望您尊重事實。我不能做劇烈運動,長期站立、行走等,希望您能體諒我,不要難為我。”聊天記錄中還有檀某與姜某的記錄,內容如下:“姜:另外,剛才董經理說看到我幾次跟您匯報招聘工作,讓我以後不許跟您直接匯報。說您跟他也提出過我總像您直接匯報工作,讓他以後要多抓招聘、避免直接像您匯報。董經理非常會偷換概念,您一定要提高警惕。檀:以後不用他了。姜:綜合這段時間感受及我工作的體會,我認為,董經理的缺點在於:破壞部門工作氛圍、影響團結;挑撥離間、顛倒黑白;工作推諉、扯皮、阻礙工作整體的推進。可能高總、考總還沒有認識到這方面,給您個建議,若他們要是知道這些,也許會更支持您的想法。”證人張某的證言內容如下: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董賀城在職期間,曾多次向我和其他同事提出如果他離職了,將把我們都挖走。2012年8月24日,董賀城又通過QQ向我提出是否考慮換工作,同時幫我推薦公司。2011年5月15日,董賀城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發一份社保基數調整的明細方案,我告訴他這是保密的。他說不會為難公司的,頂多在必要時候為個人爭取點利益。我說讓我想想明天再說吧。2011年5月16日,董賀城再次給我打電話,問是否能給他昨天要的東西,我答覆他出於職業道德考慮,不應該給他。董賀城對假條、通知函、警告信及快遞詳情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員工手冊(2004版)、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庭審中,首佳公司同意支付董賀城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3586.21元。
董賀城以要求首佳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年終獎及25%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一、首佳公司支付董賀城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資3586.21元;二、首佳公司支付董賀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年終獎8732.24元;三、首佳公司支付董賀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188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4700元;四、首佳公司支付董賀城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42048元、五、駁回董賀城的其他申請請求。首佳公司不服此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勞動契約書、(2013)一中行終字第1916號行政判決書及京海勞仲字[2013]第285號裁決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董賀城認可仲裁裁決的結果,首佳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決支付董賀城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3586.21元,本院予以確認。首佳公司主張已支付董賀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5月23日期間的病假工資231.72元,並提交工資表予以證明。但其一、首佳公司所提交的工資表並無董賀城簽字,且董賀城對工資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故本院對工資表的真實性不予採信;其二、首佳公司出具的通知函中,對於北京市朝陽醫院為董賀城出具的醫療證明、診斷證明、病假單等材料的真實性、證明力均不予認可。而首佳公司又主張向董賀城支付了病假工資,顯然存在矛盾之處。故本院對首佳公司扣除病假工資的主張不予採信,其應支付董賀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8800元。董賀城要求首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5%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首佳公司無需支付董賀城停工留薪期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契約、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首佳公司與董賀城解除勞動契約的事實依據如下:1、未按公司要求履行請假手續,並未按公司要求到其他醫院對傷情進行重新診斷,經公司書面警告後仍未改正,且在此種情況下即擅自不上班;2、惡意抵抗主管領導,煽動員工等,給部門及公司帶來負面影響;3、通過新浪微博(用戶名為:董賀城)和騰訊QQ(號碼為:2252XXXX)對公司及有關領導發表不當言論;4、慫恿家人在北京市朝陽醫院辱罵毆打公司職員。就上述解除理由,本院認為針對第1項理由、董賀城受傷後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治療,並由醫院出具了診斷證明,建議董賀城休息。首佳公司僅因董賀城的母親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工作,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否定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真實性,故董賀城遵醫囑休息不能視為擅自不上班;針對第2、3項理由,首佳公司所提交的聊天記錄均為列印件,而董賀城對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不予採信。而首佳公司所提交的證人證言,因證人與其公司存在利害關係,該證人證言本院亦不予採信。首佳公司未就第4項解除依據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退而言之,即使上述解除的理由確屬事實,但首佳公司作為解除勞動契約依據的員工手冊並非其公司的員工手冊,如首佳公司所述其公司與北京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但首佳公司依據北京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員工手冊與董賀城解除勞動契約,顯屬違法。綜上,首佳公司應支付董賀城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仲裁裁決的數額未超過法定標準,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首佳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該公司2012年度發放了年終獎。就2012年度年終獎的發放標準,雖證人證言均陳述2012年因未達到工作要求故年終獎比2011年度的獎金有所減少,但證人與首佳公司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故在無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證人關於2012年年終獎減少的證言不予採信。如上所述,首佳公司違法與董賀城解除勞動契約,故導致董賀城離職的原因在於首佳公司,而非在於董賀城,故首佳公司應支付董賀城2012年年終獎。本院將根據董賀城2011年年終獎的數額以及2012年在崗時間,確定董賀城2012年年終獎的數額,現仲裁裁決的數額未超過法定標準,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董賀城支付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期間年終獎八千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四分;
二、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董賀城支付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至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一萬八千八百元;
三、確認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無需向董賀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經濟補償金四千七百元;
四、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董賀城支付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至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三千五百八十六二角一分;
五、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董賀城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四萬二千零四十八元。
如果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首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十元,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長李鵬
人民陪審員張金海
人民陪審員陸友才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耿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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