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訴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抗訴案

此為典型案例。

原告金融城公司起訴稱,本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合作開通金融城網站,並在該網站的外匯中心頻道內開設了“交易走勢圖”欄目,發布經本公司獨家繪製的“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外匯幣種走勢圖”。為開設此欄目,專門組織專業軟體開發人員製作了用於整理外匯數據的程式,並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勢圖”現已成為金融城網站最受歡迎的知名欄目之一。今年6月,財智公司未經本公司許可,在其開設的財智網上越過金融城網站主頁,直接對“交易走勢圖”建立連結,其行為足以使訪問者誤以為財智網是“交易走勢圖”的開發製作者,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認為,金融城公司根據銀行提供的外匯牌價數據製作的走勢圖只是一種特殊的服務性產品,尚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在本案中對這一問題的判斷與對本案爭議問題的處理及法律適用並無直接關聯。就本案雙方爭議事實而言,雖然走勢圖本身標明的信息提供者為建行北京分行,但該圖的形成和發布畢竟是基於金融城公司提供的技術支持,並且合作雙方共同約定只在金融城公司經營的網站上發布,金融城公司應當擁有相應的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訴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抗訴案
  • 類型:典型案例
  • 判決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主要關係人,案情,分析,判決,

主要關係人

原告: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路165號人大附中操場北側。
法定代表人:趙建平,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金波,男,34歲,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浦志強,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石西路西南輕汽大廈6樓。
法定代表人:張明,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鐳,女,29歲,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案情


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融城公司)訴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智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融城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金波、浦志強,被告財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董永森、王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融城公司起訴稱,本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合作開通金融城網站,並在該網站的外匯中心頻道內開設了“交易走勢圖”欄目,發布經本公司獨家繪製的“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外匯幣種走勢圖”。為開設此欄目,專門組織專業軟體開發人員製作了用於整理外匯數據的程式,並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勢圖”現已成為金融城網站最受歡迎的知名欄目之一。今年6月,財智公司未經本公司許可,在其開設的財智網上越過金融城網站主頁,直接對“交易走勢圖”建立連結,其行為足以使訪問者誤以為財智網是“交易走勢圖”的開發製作者,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財智公司答辯稱,本公司在開辦的財智網上曾對原告網站上的“交易走勢圖”建立連結,當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這種連結後,隨即取消了連結。本公司認為被連結的“交易走勢圖”並沒有獨創性,不具備作品的構成條件,在建立連結時也沒有對其做過任何修改,所以這種連結並不會導致訪問者的誤認。本公司沒有因此獲得收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經審理查明,原告金融城公司與被告財智公司均為經營計算機網路信息服務的企業法人。金融城公司於2000年2月開辦了某網站,財智公司在此前也開設了財智網。在兩公司開設的網站中均有金融信息服務內容。為向公眾提供外匯交易服務信息,金融城公司通過與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北京分行)合作,製作了“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外匯幣種走勢圖”,在295網站的外匯頻道中發布。交易走勢圖的形成過程是金融城公司通過自己開發專用軟體,對建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外匯交易牌價的即時行情進行處理後,以曲線圖的形式在網上發布。該走勢圖在金融城網站頁面上的顯示狀態是一幅獨立於頁面背景內容的圖形,該圖示題為“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外匯幣種走勢圖”,圖頁本身沒有製作者的標誌和署名。2000年6月中旬,財智公司在所開設的財智網上,越過金融城網站主頁,直接對在該網站外匯中心頻道內的走勢圖設定了連結,將其鏈置財智網外匯中心欄目下,在連結期間財智公司沒有對被鏈走勢圖整體顯示狀態進行修改。8月中旬,財智公司與金融城公司取得聯繫,在得知對方不同意此連結行為後,隨即自行取消了連結。為證明財智公司實施了連結行為,金融城公司在訴訟中向本院提交了該公司於2000年7月6日在長安公證處上網查詢財智公司連結走勢圖的結果和查詢過程的證明公證書。財智公司對連結走勢圖的行為予以承認,但對公證書中反映的上網查找過程提出異議,認為公證內容沒有完整地反映出在財智網上查找連結狀態下的走勢圖的全部過程,並提出在財智網連結走勢圖期間,如果通過財智網上的路徑查找走勢圖,在該圖顯示之前,應當有一個幾秒鐘顯示金融城網址的過程,以此證明財智公司的連結行為不會導致訪問者誤認。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審理過程中財智公司進行了模擬恢復連結,金融城公司對模擬結果不予認可。
在訴訟中,財智公司對金融城公司製作走勢圖所使用的外匯交易牌價數據來源合法性提出異議,就此問題,金融城公司提交了建行北京分行出具的證明,證明內容為確認建行北京分行與金融城公司存在合作關係,由銀行方面提供外匯交易牌價,金融城公司負責製作走勢圖並上網發布。
金融城公司主張走勢圖已具備資料庫作品條件,故對其享有著作權,財智公司則認為走勢圖本身不屬於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作品。
金融城公司主張由於財智公司的連結行為足以造成訪問者的誤認,從而吸引了訪問者,由此給本公司的網站造成了損害,並使本公司的投入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金融城公司提交了開發走勢圖的相關費用支出票據證明,證明開發和維持使用投入總計101萬餘元。財智公司對這些費用與開發走勢圖的關聯性及賠償請求額提出異議,認為連結中沒有複製和修改被鏈內容,因此不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本院認為,在當今的網際網路上,網站之間相互設定連結是普遍存在的一種經營方式,雖然目前對於網站之間相互設立連結問題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範,但在IT業界,普遍認同的觀點是如果未經雙方協商或得到許可,擅自對他人網站製作、發布的信息實施連結是違反行業規則,並被普遍反對的。
由於網際網路經濟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其通常也被比喻為“注意力經濟”,一個網站所吸引的訪問者越多,給其帶來的相關經濟利益就越大,所以經營者均努力通過製作精彩、獨特的內容以吸引訪問者的注意力,並使訪問者記住發布這些內容的網站。而這些獨特的內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連結,訪問者通過設鏈網站看到的內容已不能準確反映出製作者的身份,從而導致訪問者誤認,而這種誤認的必然結果將是設鏈網站訪問者增加而真正的內容製作網站訪問者減少,最終使被鏈網站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
作為企業法人的網站經營者,建立網站都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商業目的和獲得商業利益,為建立和維護網站運營,為了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存在和發展,經營者必然要在智力、財力等方面作出投入,如果允許這種投入的結果被他人無限制的隨意使用,不僅對作出投入的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從長遠看,也會對網際網路業的健康發展造成危害,因此對網際網路上的連結行為進行合理、適當的規範是十分必要的。網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法律原則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為。
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網站經營者,彼此之間存在商業上的競爭關係,被告財智公司,未經金融城公司許可,擅自對金融城網站主頁以下的次頁面內容進行深層連結,其行為違背了金融城公司的意願,應屬不正當的經營行為。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的規定,財智公司應當對此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走勢圖是否構成作品問題,本院認為,金融城公司根據銀行提供的外匯牌價數據製作的走勢圖只是一種特殊的服務性產品,尚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在本案中對這一問題的判斷與對本案爭議問題的處理及法律適用並無直接關聯。
關於連結行為是否會造成訪問者誤認問題,本院認為,就本案雙方爭議事實而言,雖然走勢圖本身標明的信息提供者為建行北京分行,但該圖的形成和發布畢竟是基於金融城公司提供的技術支持,並且合作雙方共同約定只在金融城公司經營的網站上發布,金融城公司應當擁有相應的權益。財智公司在連結過程中雖然沒有對走勢圖的內容進行修改,但通過財智網看到走勢圖的訪問者自然會認為財智公司是該圖的發布者,至少會認為該網站與建行北京分行存在某種合作關係,即足以使訪問者產生誤認。因此,對財智公司關於連結行為不會導致誤認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財智公司對金融城公司製作走勢圖使用的數據是否具有合法來源所提出的抗辯,本院認為,關於走勢圖使用的外匯牌價信息來源,金融城公司已經予以證明,且財智公司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種使用是非法的,故對這一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金融城公司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請求,本院認為,由於對不合理的連結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難以量化,故應根據金融城公司對走勢圖開發、使用情況及財智公司設鏈時間、主觀狀態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

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不得在所開辦的網站上對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網站發布的“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外匯幣種走勢圖”建立連結;
二、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書面賠禮道歉(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布本判決內容,相關費用由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負擔);
三、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5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執行);
四、駁回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10元,由成都財智軟體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由北京金融城網路有限公司負擔1510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抗訴狀副本,抗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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