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信信息協會是由北京地區從事通信、信息行業的企、學、研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個人結合起來的地區行業組織,是社會經濟團體,是經北京市經委批准,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業於1996年5月30日,召開成立大會。
協會的宗旨是發揮會員及所聯繫的社會力量的整體優勢,推動本地區通信信息行業(包括運營、產業和服務等)經濟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首都成為全國的信息中心。協會在政府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在這一領域的產業、用戶和科技界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協助和配合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從事某些行業管理以及技術政策的宣傳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通信信息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Information & Tele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 性質:地區行業組織
- 時間:1996年5月30日
- 目的:促進首都成為全國的信息中心
具體任務,協會章程,
具體任務
協會的具體任務是:
1、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北京地區通信信息行業管理,溝通信息渠道,加強橫向聯合,組織承擔軟、硬課題及其綜合研究工作。
2、組織北京地區、國內外範圍內的各種新技術、新產品的演示推廣等業務交流活動。
3、承擔國家、北京市委託的各項工作,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4、組織北京地區有關技術研究、開發、生產、用戶銷售、維護、教育、進出口產品等方面的協作。
5、反映本行業的需求和意見,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6、組織形式多樣的培訓班,宣傳普及通信信息技術,組織出版有關技術資料、刊物書籍等。
北京通信信息協會熱烈歡迎北京地區從事通信信息行業的國有、民辦、外企單位參加本協會以共同推進協會所從事的事業!
1、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北京地區通信信息行業管理,溝通信息渠道,加強橫向聯合,組織承擔軟、硬課題及其綜合研究工作。
2、組織北京地區、國內外範圍內的各種新技術、新產品的演示推廣等業務交流活動。
3、承擔國家、北京市委託的各項工作,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4、組織北京地區有關技術研究、開發、生產、用戶銷售、維護、教育、進出口產品等方面的協作。
5、反映本行業的需求和意見,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6、組織形式多樣的培訓班,宣傳普及通信信息技術,組織出版有關技術資料、刊物書籍等。
北京通信信息協會熱烈歡迎北京地區從事通信信息行業的國有、民辦、外企單位參加本協會以共同推進協會所從事的事業!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北京通信信息協會,英文名稱 Beijing Information & Tele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BIT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不受部門、行業、所有制限制,是與通信信息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北京市一級的非盈利性社會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在北京地區的政府和從事通信信息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北京通信信息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本著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當前著重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政府關於通信信息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條例;
二、協助政府制定行業規劃、行業標準,促進和理順行業的發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發展通信信息事業的諮詢服務和政策建議;
三、向會員及有關企事業提供國內外通信信息的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
四、向社會提供通信、信息的創新、發展、策略、工程和知識的有償諮詢服務;
五、開展通信、信息技術論壇,知識講座,展示會和培訓班等活動;
六、加強合作與交流,積極推動通信、信息行業產學研的結合,為企業產品升級和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
八、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並吸收一定數量的知名專家、學者和政府有關領導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執行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並在本協會註冊登記。
第八條單位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單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單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除免予交納會費外,本章各條皆適用。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根據本協會會員構成的特點,現屆理事會可以推薦下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在理事會中單位會員應占50%以上。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能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
(十一)接受監事會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合乎法定人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和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工作人員若干名。正副秘書長中至少有一名專職人員。
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報理事會批准;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六)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
本協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能: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監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監事長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規範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完成政府授權的職能而獲得的費用;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