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語言大學章程

北京語言大學章程

《北京語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4月24日經教育部核准。

《北京語言大學章程》總計十章八十二條,對學校名稱、校址,辦學宗旨,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章程修改程式等,以及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做了明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語言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5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1月12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6年4月24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我校大學章程制定經歷了文本起草與反覆修改、公開徵求意見、專題工作調研、座談會討論、專家論證、教代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等過程,前後數易其稿,於2014年1月8日提交教育部審核。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4月24日,教育部向我校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5號)。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5號(北京語言大學)
北京語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語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學校創辦於1962年,時名為“外國留學生高等預備學校”;1964年6月由國務院批准定名為“北京語言學院”;1996年6月更名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2002年7月校名簡化為“北京語言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凝聚了一支高水平的教師隊伍,形成了完備的漢語國際教育體系,在中國語言文學和外國語言文學領域有著顯著優勢和重要影響。進入21世紀,北京語言大學立足經濟全球化和教育國際化的大背景,加強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致力於世界一流語言大學建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確定為全國培養人才,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學校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北京語言大學,簡稱為北語;
英文全稱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簡稱為BLCU或BEIYU;
法文全稱為l’Université des Langues et Cultures de Pékin;
西班牙文全稱為La Universidad de Lengua y Cultura de Beijing;
俄文全稱為Пекин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языка и культуры;
阿拉伯文全稱為
第四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中國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
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並經舉辦者同意,自主設立和調整辦學場所。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對學校事務實施自主管理。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由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提議,經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充分討論,校黨委全體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全委會)或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審議,依法經審批機關審批後實施。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以建設世界一流語言大學為目標。
學校努力構建完整的語言教育體系;完善國家的語言科學研究和語言技術研發體系;發展人文社會科學及信息科學等相關學科;開展中國學研究和國際問題研究等。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具備人文素養、專業知識、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中外文化交流友好使者和高端涉外人才。
第十條 學校的基本職能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度開展成人高等教育和各類培訓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學生教育,促進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協調發展。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部署,開展孔子學院建設和海外漢語教育,積極拓展國際國內合作辦學。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確定招生方案。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按照規定和程式向為學術創新、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學校致力於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健全規章制度,明晰崗位職責,完善考核評價體系,最佳化運行機制,促進學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與民主化。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理念,全方位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完善國際化人才培養體系,開展中外學生融合教育,實行中外學生趨同管理,促進教師隊伍的國際化。
第十七條 學校注重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內容、教育管理的全面融合,推動信息技術在教育領域的深度套用。
第十八條 學校建設現代大學文化,弘揚科學、民主、創新的大學精神,提倡艱苦奮鬥、團結合作、追求卓越的治學態度,樹立改革創新、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營造崇尚學術、追求卓越、寬鬆和諧的學術氛圍。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發展體育運動,增強師生員工身體素質,促進師生員工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語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模式。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改革與科學發展,把中國學生培養成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把外國學生培養成知華、友華的高素質國際型人才。
(二)審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依法依規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黨委全委會會議。
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校黨委常委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主持黨委日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語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學校設立廉政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學校教職員工的勤政廉政情況。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由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擔任。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學校黨委決議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組織擬訂和執行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八)做好校園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根據議事內容,校長辦公會可邀請教師代表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
理事會為學校辦學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由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代表、知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組成,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外部聯繫等工作,是學校與社會合作的紐帶。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由學校提名,其他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有關法律、規章,負責學術事務審議、決策,學術水平評價,學術諮詢,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和學術糾紛裁決等。由學術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專門委員會、教師聘任與人才專門委員會、教學專門委員會、科學研究專門委員會、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依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學校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成立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由19-23名在職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具體人數在每次換屆前決定,總數為單數。其中,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秘書長1名。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學科和專業分布按照選舉辦法產生。
在學術委員會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45周歲以下的青年教師應不少於2名。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最多可連任1次。每次換屆時連任委員不得超過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和博士、碩士授權學科建設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錯授或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申報與授予工作。
(四)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和其他有關學位授予的問題。
(五)審核上報增設學位授權點(包括自主增設學位授權點)、重點學科的申請。
(六)審核學校遴選增列博士生、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七)審核博士生、碩士生招生計畫。
(八)審核各學位授權點的專業培養方案。
(九)研究審議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的有關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各學科主要帶頭人和相關黨政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副主席若干名。委員人選由各單位推薦或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學校可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崗位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討論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部(學院)等基層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檔案、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自主經營管理。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部和學院。學部和學院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協同創新”四位一體的發展建設,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以及其他由學校授權設立的二級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部(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部(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部(學院)實際,制定本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五)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
(六)使用和管理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年度招生計畫。
(八)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內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部(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部(學院)的決策機構。會議一般由主任(院長)主持。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學部(學院)工會主席參與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部(學院)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主任(院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主任(院長)由學校黨委決定,校長任命。
第四十條 主任(院長)是學部(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部(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主任(院長)定期向校長和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部(學院)根據需要設立系和教研室。
系和教研室根據學部(學院)授權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部(學院)根據需要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部(學院)重要諮詢機構。學部(學院)教授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由本單位教職員工民主推選產生,並經學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
教授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和自身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教師系列以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工人技術等級職業資格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公正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聘約所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三)關心學生,尊重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愛崗敬業,盡職盡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聘約所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建立人才選拔與培養機制,實行學術休假制度,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創造寬鬆的環境。
第四十九條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校友
第五十條 學生包括學歷教育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
學歷教育學生是指學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非學歷教育學生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 學歷教育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依照有關規定重新選擇專業,輔修專業,跨專業、跨院系選修課程,修讀第二學位。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依照有關規定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時,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非學歷教育學生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與學校簽訂的相關協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向非學歷教育學生頒發各類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體系,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支持學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意見和建議;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校學生會按規定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自身權益。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建其他各類學生組織。學生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心理諮詢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救助機制,為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障國際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各種平等權利,搭建中外學生文化交流的各種平台,增進國際學生對不同文化的認知和理解。
第六十條 校友包括在北京語言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稱號的中外各界人士。
北京語言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校友會可根據需要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成立校友分會。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或個人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學校對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科學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維護自身的名譽,保護學校的有形資產及學校的名稱、標識等無形資產不受侵犯,並積極促進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優質、便捷、舒適的保障服務。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七條 舉辦者保障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指導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八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特色辦學,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支持學校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組織之間開展合作交流等,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應有保障。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學研究的聯盟和合作組織。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密切與行業、科研院所、企業等社會組織及個人聯繫與合作,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北京語言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教育基金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吸納社會資源,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為以地球為背景的圓形徽章;中間為盾型視窗,盾型視窗內是兩個綠色字母“Y”,為“語言”二字的漢語拼音縮寫;周圍環繞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學校中文校名以1964年郭沫若題寫的“北京語言學院”為基礎集字而成。
圖示:
學校校徽
中文校名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是《北京語言大學校歌》,閻純德作詞,呂遠作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訓是“德行言語,敦睦天下”。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9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網際網路官方網址為(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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