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語言大學校友會章程》是由北京語言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語言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BLC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語言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團結、合作和友誼,擴大母校在海內外的影響,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為國家的繁榮與富強,為建設和諧世界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聯絡海內外校友,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
(二)促進校友與母校在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
(三)組織聯誼活動,為校友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四)開發利用校友資源,擴大母校影響,促進招生與就業工作;
(五)編輯印刷校友刊物;建設維護校友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北京語言大學(包括“清華大學東歐交換生中國語文專修班”、“北京外國語學院留蘇預備部”、“北京大學外國留學生中國語文專修班”、外國留學生高等預備學校以及原北京語言學院和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學習過的中外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結業生、培訓生等,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包括學校授予名譽學位者和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職教授)。
(四)非本會會員對北京語言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可授予本會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非本會會員而對北京語言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以及北京語言大學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和民政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5月1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