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違紀處分管理規定

(2017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通過註冊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正式學籍的各類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處分種類與工作組織
第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工作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學院(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可參加討論。
第三章程式
第六條 處分處理程式由取證與查實、審查與決定、執行與備案3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一節取證與查實
第七條 學生處、研究生綜合管理處負責整體協調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和管理。
學生處、研究生綜合管理處可責成涉嫌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書院)負責違紀行為的取證與查實工作;涉及學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取證工作,由保衛保密處具體負責;各相關單位要對取證與查實工作給予充分的配合。
第八條 由當事人提供的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基本事實情況,由當事人簽名。
第二節審查與決定
第九條 給予學生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由學院(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匯總、審查相關材料,並作出處分決定,報學生處或研究生綜合管理處備案。
第十條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匯總、審查相關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報由校長辦公會授權的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並作出處分決定。
第十一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經學院(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匯總、審查相關材料,提出處理意見,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會研究匯總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l1]
第十二條 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兩個(含)以上學院(書院)的學生時,由學生處或研究生綜合管理處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事實已調查清楚的違紀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分決定書。
第十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書面告知學生擬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擬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辯的,學校不得因此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 學校向被處分的學生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依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五)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內容。
第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定6到12個月期限,其中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
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限內表現良好,處分期限到期後自動解除,但在處分期內經教育不改或又被給予新的處分的除外。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經教育不改或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者,處分期滿後處分不予解除,其中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者,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不予解除的決定經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由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後作出。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獲取學士學位[l2]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節執行與備案
第十八條 處分決定作出後,應向違紀學生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並要求學生填寫送達回證。違紀學生拒絕填寫送達回證時,應邀請至少兩名有關人員到場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處分決定書留在學生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或難於聯繫的,可利用學校網站、學校專門櫥窗或新聞媒體等以發布公告的形式向校內外送達處分決定書,自公布之日起經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申訴期限內可以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校內申訴和聽證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不予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學生所在學院(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大四期間受到處分,有明顯進步表現或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受處分期間的明顯進步表現包括但不僅限於學生在學習、社會工作、社會實踐、文化體育活動等方面的進步,經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由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方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三條 凡被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必須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學校發給學生學習證明並將檔案退回至學生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對超出規定時間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校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有檢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採取措施對檢舉人保密,並對有功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在處分過程中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情況,由校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課程代培研究生、同等學歷申請學位人員、專業學位研究生等的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處、研究生綜合管理處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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