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簡介:
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簡稱北京PE協會)是由股權投資行業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民政局核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機構。
北京PE協會接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管理並受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旨在服務在京註冊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企業以及有關中介機構,促進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健康發展。協會將致力於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從業會員素質,加強行業與國家監管機關交流與配合,加強會員與境內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界的交流與合作,進一步促進中國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
協會致力於:
促進行業環境建設 建立自律監管機制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研究行業發展動向
培養相關專業人員 組織內外交流合作
協會服務中心:
為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士提供:專業諮詢、輔導,基金註冊、備案,商務會議、培訓等服務。
協會會訓:
遵紀守法 誠信為本 專業精神 服務社會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簡稱:北京PE 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BPE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內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與國內各省市和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界的合作與交流;促進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組織會員開展股權投資基金的職業教育培訓、再培訓及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規範創新;
(三)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研討會、項目合作推介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收集、整理有關國內外信息,向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報刊;
(四)參照國際慣例和準則,結合國內實際情況,逐步形成並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行業標準、職業道德規範和自律性管理規則,設立並組織評選行業相關獎項;
(五)加強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討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熱點問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行業發展建議、調研報告和立法建議,維護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共同執業權益,爭取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優惠政策。
(六)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機構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七)積極配合本團體網站、會刊、資料庫的補充和維護;
(八)指定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與本團體的聯絡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任免理事、常務理事;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應到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長辦公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經費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9 年6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