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職工教育協會

北京職工教育協會是由北京地區的工業、商業、外貿業、建築業、市政及農業系統的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部門、院校、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職工教育協會
  • 聯合發起:商業、外貿業、建築業
  • 定位: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 地區:北京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的宗旨是:
團結北京市各企、事業單位,各職工培訓與職業教育院校(中心),通過理論研究、培訓諮詢、人才開發及交流合作,提高培訓者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加強企業、院校間的交流與合作,為促進北京市職工培訓與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服務。
協會的任務是:
1、組織開展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的調查與理論學術研究活動,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理論研究隊伍,為政府制定職工培訓與職業教育政策提供決策建議。
2、開展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業務諮詢及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者培訓。
3、總結交流和推廣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領域內的先進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
4、協助企事業單位開展人才培訓工作,為人才培訓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5、促進企業間、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院校間以及企業與院校間的交流與合作。
6、開展與國內外職工培訓、職業教育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7、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有公辦室、培訓部、事業發展部、信息諮詢部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職工教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地區工業、商業、建築業、市政等企事業單位、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院校(中心)聯合發起成立的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專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市各企、事業單位,各職工培訓與職業教育院校(中心),通過理論研究、培訓諮詢、人才開發及交流合作,提高培訓者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加強企業、院校間的交流與合作,為促進北京市職工培訓與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北京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主要任務如下:
1、組織開展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的調查與理論學術研究活動,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理論研究隊伍,為政府制定職工培訓與職業教育政策提供決策建議。
2、開展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業務諮詢及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者培訓。
3、總結交流和推廣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領域內的先進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
4、協助企事業單位開展人才培訓工作,為人才培訓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5、促進企業間、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院校間以及企業與院校間的交流與合作。
6、開展與國內外職工培訓、職業教育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7、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二級分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北京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培訓、職業教育院校(中心);科研設計單位等,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在本會開展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工作或研究成果突出,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3、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4、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提交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和有關資料;
4、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對嚴重違犯本章程行為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3、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有2/3以上會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全體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4、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5、審定本會工作計畫;
6、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7、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8、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9、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1-2次。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1、3、5、7、8、項職權,並提請理事
會確認。
第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其他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並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5、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國內外團體、企業或個人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各項有償服務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依法占有和管理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國家規定建立嚴格的財會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
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意見,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處理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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