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綠化基金會是由首都綠化委員會和關心支持首都綠化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共同發起成立,經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審查批准;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綠化基金會
- 業務範圍:綠化公益活動
- 性質:公益
- 審查批准時間:2007年11月30日
宗旨,業務範圍,章程,
宗旨
北京綠化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改善首都生態環境、提高環境質量,接受綠化捐贈;接受政府資助;接受熱心綠化事業的國內外團體和個人捐助資金。
通過基金的運作,組織綠化工程項目;治理、保護和發展首都及圍邊區域的林木綠地資源;開展治理首都及相關連區域的生態環境的沙漠化嚴重、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的綠化工程建設;開展社會宣傳,交流合作,技術開發,表彰獎勵等公益活動;推動首都綠化事業的發展,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業務範圍
北京綠化基金會公益活動的。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是:北京綠化基金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fforestation Foundation,縮稱為:B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通過基金的運作,促進綠化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首都綠化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裕民中路8號院北樓219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通過基金的運作,促進綠化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首都綠化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裕民中路8號院北樓219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募集、使用基金,從事宣傳、獎勵和委託等綠化公益活動。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募集、使用基金,從事宣傳、獎勵和委託等綠化公益活動。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資格:
(一)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本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願為實現本會宗旨和目標自覺奉獻;
(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優秀的道德品質和良好的聲譽,廉潔奉公,辦事公正;
(四)具有相應的閱歷和經驗。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三)對基金和財產管理、使用的監督權;
(四)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二)積極為本會募集綠化基金,籌組綠化項目,開拓相關業務的義務;
(三)自覺維護本會權益、信譽和聲譽的義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重要活動,完成本會賦予的工作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會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1名,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置應急和特殊事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及各機構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和解聘;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資格:
(一)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本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願為實現本會宗旨和目標自覺奉獻;
(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優秀的道德品質和良好的聲譽,廉潔奉公,辦事公正;
(四)具有相應的閱歷和經驗。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三)對基金和財產管理、使用的監督權;
(四)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二)積極為本會募集綠化基金,籌組綠化項目,開拓相關業務的義務;
(三)自覺維護本會權益、信譽和聲譽的義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重要活動,完成本會賦予的工作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會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1名,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置應急和特殊事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及各機構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和解聘;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政府專項基金和資助;
(三)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四)用於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委託資金;
(五)其他合法和正當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將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捐贈者意願的綠化和相關的項目建設;
(二)危及首都生態環境的沙漠化嚴重區域和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的生態環境治理的綠化工程;
(三)首都與其相關連區域的綠化治理工程和鞏固綠化成果的林木綠地撫育管理;
(四)首都及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的綠化建設;
(五)支持綠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項目;
(六)支持綠化科研及科技成果轉化;
(七)獎勵對綠化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做出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
(八)興辦公益事業實體投資;
(九)宣傳管理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市性、國際性的重大募捐活動;
(二)利用本會基金200萬元以上的經營性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將及時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動、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金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政府專項基金和資助;
(三)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四)用於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委託資金;
(五)其他合法和正當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將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捐贈者意願的綠化和相關的項目建設;
(二)危及首都生態環境的沙漠化嚴重區域和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的生態環境治理的綠化工程;
(三)首都與其相關連區域的綠化治理工程和鞏固綠化成果的林木綠地撫育管理;
(四)首都及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的綠化建設;
(五)支持綠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項目;
(六)支持綠化科研及科技成果轉化;
(七)獎勵對綠化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做出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
(八)興辦公益事業實體投資;
(九)宣傳管理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市性、國際性的重大募捐活動;
(二)利用本會基金200萬元以上的經營性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將及時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動、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金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產生其他須終止情形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設定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隨同撤銷,一併列入清算範圍。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協定用於尚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二)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相關地方綠化公益項目;
(三)轉入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產生其他須終止情形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設定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隨同撤銷,一併列入清算範圍。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協定用於尚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二)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相關地方綠化公益項目;
(三)轉入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12月12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本章程修改後經2006年10月13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三次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本章程於,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修改後經2006年10月13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三次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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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