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由北京科技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外文名: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Alumni Association
- 發起單位:北京科技大學
- 簡稱:USTBAA
- 性質: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
- 宗旨:加強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USTB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科技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北京科技大學學風嚴謹,崇尚實踐的優良傳統,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為母校的發展和校友的事業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教育部、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學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進行學術交流;
(四)組織聯誼活動;
(五)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屬於北京科技大學校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北京科技大學校友:
1、北京科技大學及其前身北京鋼鐵學院的畢業生、肄業生和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等,北京冶金管理幹部學院及其前身的畢業生、肄業生和曾在學院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等。
2、北京科技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職業技術教育學院、遠程教育學院及其所屬單位的本專科生、培訓班學生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校友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協助母校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和社會友好人士為母校籌資辦學、改革與發展出力。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確定下屆理事候選人;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工作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常務副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