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學技術普及創作協會

北京科學技術普及創作協會。簡稱“北京科普作協”,是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科普部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科學技術普及創作協會
  • 簡稱:北京科普作協
  • 發起成立: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科普部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簡介,學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及《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團結在京地區從事及熱心科普創作、出版、傳播、展覽、活動等的單位及個人,搭建相互交流、研討、合作的平台,積極開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各項活動,壯大科普創作隊伍,繁榮科普創作,為提高全民族科學素養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科學技術普及創作協會。簡稱“北京科普作協”。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科普部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及《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團結在京地區從事及熱心科普創作、出版、傳播、展覽、活動等的單位及個人,搭建相互交流、研討、合作的平台,積極開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各項活動,壯大科普創作隊伍,繁榮科普創作,為提高全民族科學素養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在民主辦會原則和“雙百”方針指引下,開展各種科普創作出版、學術交流、培訓和表彰獎勵活動,發展、壯大科普創作隊伍,提高科普創作水平,繁榮科普創作事業。
二、 充分發揮本團體人才優勢,努力提供人才發揮的空間和舞台;積極發現和培養科
普創作的新生力量,不斷壯大科普創作隊伍。
三、 發揮首都科技中心優勢,圍繞科普創作開展學術研討、交流活動,以先進理念、
方法武裝會員,指導科普創作。
四、 協助有關部門討論、制定北京市科普創作規劃,繁榮科普創作;圍繞國家及北
京市重點工作,集中人才優勢,策劃、編創重點科普圖書,打造科普精品,樹立北京科普品牌。
五、 舉辦培訓活動,提高科普創作、出版、傳播水平。
六、 開展優秀科普作品的評選、獎勵活動,樹立優秀科普作品評價標準;開展科普創
作出版的交流和研討,營造學習、進取的氛圍。
七、 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努力幫助會員解決創作中的困難,
積極搭建創作與出版之間的信息交流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條件
1.北京地區的科研、新聞出版、大專院校等從事科技研究、科技傳播的單位;
2.熱心科普創作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等。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1.發表過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普作品(包括文學、美術、影視等)或科普翻譯作品的作(譯)者;
2.發表過具有一定水平的關於科普讀物或科教影視片等的評價和研究著作者;
3.具有一定水平的從事科普工作的編輯、編導、攝影和美術創作人員;
4.熱心支持科普創作活動的領導幹部、科技專家和科普活動組織工作者。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 2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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