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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正式會員單位60家,特邀會員單位6家,均為具有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質的機構。協會發揮行業專長,利用行業資源,發揮協會作用,為會員企業和全行業的發展服務,同時為政府加強行業管理服務。
協會反映會員單位、留學人員訴求,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係。同時在政府的領導與支持下,打擊非法中介行為及非法中介組織,進一步規範行業自身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在留學需求中誕生,必將順著留學服務需求的發展而持續發展。
協會職能
整合國內資源:聯合國內各有關方面的服務機構,共同構築中國留學服務的大平台。
引進國外資源:統籌引進國外教育資源,與國外院校建立規模化的合作招生機制,逐步建立留學綠色通道。
完善服務、淨化市場:不斷完善留學服務質量,滿足留學人員的需求;通過市場手段,不斷淨化留學市場,抵制國內外損害中國留學人員合法權益的各種活動。
機構性質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是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正式註冊的獨立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接受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屬於非營利性組織。
機構設定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的設立分為權力機構與日常辦事機構。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會議組成。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下設:秘書處、國際部、社會綜合服務部、培訓部、來華部、宣傳及信息中心、法律事務部。
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事務,協調協會各部門工作。
國際部:內設各個國家事務辦公室,負責與相關國家的聯絡及留學事務。
社會綜合服務部:協調銀行、保險、醫療求助、機票預定、境外服務、就業等社會各部門的服務業務。
培訓部:負責對行業內從業人員的培訓以及人員的職稱評定;負責對留學人員的必要培訓。
來華部:負責招收國際學生來華留學事務。
信息中心:負責協會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協會網站的運作;與協會其他部門共同製作網路招生體系。
法律事務部:負責協會的各項法律事務。
服務介紹
留學保障計畫
為了更好地服務於廣大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需求,同時抵制不良中介活動,淨化市場,營造和諧、有序的留學服務環境,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經過多方協商,鄭重推出
留學保障計畫。
留學保障計畫涉及留學中介服務、留學金融服務、留學保險服務、境外服務等多方面內容,有效幫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擇安全、適合的留學服務機構,協會將對服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服務過程的誠信、公開、高效。
中國學位與教育文憑認證申請受理
經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授權,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受理中國學位認證申請,中國高中會考、高考認證申請,中國中等職業教育認證申請,並為申請人提供認證諮詢、申請材料初審、認證檔案報送等服務。
申請人可至
北京留學公共服務大廳的認證受理處諮詢、提交認證申請、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認證材料,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證書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證書頒發機構的合法性”及“證書內容是否屬實”等信息。《認證報告》由特製的加密防偽紙張列印,加蓋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專用印章,並可在網上進行線上驗證。
七日無責解約
申請人自簽約之日起7日內(含第7日,包含非工作日),出於任何原因想終止合作,有權向留學服務機構提出“7日無責解約”,服務機構應無條件立即終止服務,並退還所收服務費用。
ISE國際學生證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攜美國國際學生證組織發行的
ISE國際學生證系列是全球廣泛通用的多功能證件,服務範圍覆蓋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分為國際學生證、國際教師證、國際青年證三類。
留學金融服務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攜手中國民生銀行推出“民生-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聯名信用卡”。該卡為人民幣-美元雙幣信用卡,並設主副卡功能,為學生提供留學專享雙重服務和雙重保障。
留學保險服務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與美國友邦保險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推出的留學金融服務,是適合境外留學生的保險及境外旅行援助計畫,有多種計畫可供選擇,年滿16周歲均可投保。購買任意一款保險計畫,均可獲贈美國國際支援服務卡(AIAS),享有二十四小時多語言應答的全球援助服務。
協會活動
聯繫我們
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東河沿乙四號二層
北京留學公共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黃寺大街26號德勝置業大廈二號樓首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英文譯名為:Beijing Overseas-Study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BOSS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獲得教育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自費出國留學服務機構,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留學服務機構,依據《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協會會員和留學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留學服務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行業調查,擬訂行業發展規劃、管理條例、行業運做規範、崗位任職資格及考核標準等
工作;
(二) 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北京地區留學服務行業的管理,制定行規、行約,支持合法經營,打擊非法及違規經營,反對壟斷,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協同發展的環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糾紛,提供行業諮詢;
(三) 組織會員與國內外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教育機構、教育服務機構、簽證審批機構、新聞媒體及相關機構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 組織討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反映留學服務行業的要求和意見;
(五) 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和教育培訓活動,組織實施行業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和從業人員崗位任職資格考試,提高出國留學服務行業的整體水平;
(六) 通過多種方式,為會員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諮詢、業務輔導以及其他相關的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須在北京地區獲得教育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留學服務機構。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指定專人負責同協會秘書處聯繫,以利於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和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教委審查並經過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九) 具備一定的經營及管理經驗;
(十) 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十一) 認真負責、腳踏實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後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教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北京市教委及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 年 12 月 1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