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請增加準駕車型駕駛證是由車管所受理。
申請條件,申請車型,辦理地點,提交資料,駕照考試,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身份證明,辦理程式,辦理依據,
申請條件
已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2、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4)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申請車型
本市居民在符合增駕條件的情況下,可申請增加已具有的車型以外的相應車型;在本市暫住人員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僅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辦理地點
(一)境外人員(外國人、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和中國華僑)在車輛管理所涉外管理科辦理。
(二)其他人員在車輛管理所分所辦理。
提交資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北京市衛生局確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軍隊、
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醫療證明原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
(四)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五)機動車駕駛人相片3張。
相片要求為:
申請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的直邊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單人半身證件照。背景顏色為白色;不著制式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2mm,頭部寬度14mm~16mm,頭部長度19mm~22mm。
駕照考試
(一)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終止後的二十日預約。
(二)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增加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個工作日後預約考試。增加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還需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
2、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還需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
(三)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增加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2、增加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預約考試。
3、增加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預約考試。
4、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六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預約考試。
(四)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收費標準
(一)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三)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60元。
辦理時限
申請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合格後,兩個工作日核心發機動車駕駛證。
身份證明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外省市在本市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和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
(三)境外人員(外國人、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和中國華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四)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辦理程式
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進行錄入—收費—預約考試—考試合格後,製作發放駕駛證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