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明學會

北京照明學會

北京照明學會成立於1979年3月2日,是在北京市科協領導下,經民政局註冊並批准的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縮寫為IESB。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照明學會
  • 外文名:Illumiman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
  • 成立時間:1979年3月2日
  • 性質:學術性社會團體
  • 英文簡寫:IESB
簡介,章程,

簡介

北京照明學會辦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民主辦會,團結、動員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通過開展多種學術活動為市政建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發展首都北京照明事業而努力。
北京照明學會下設一個辦公室、七個工作部、八個專業委員會:即學會辦公室、組織工作部、編輯工作部、諮詢工作部、學術交流工作部、科普工作部,室內照明設計專業委員會、室外照明專業委員會、影視舞台照明專業委員會、計量測試專業委員會、環境藝術照明專業委員會、建築電氣施工照明專業委員會、照明電器專業委員會、燈具專業委員會。擁有一批照明專家、學者和科技工作者,長期從事於照明技術的科研、教學、照明工程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套用工作。現有個人會員900餘名,團體會員98個。
北京照明學會的主要任務是在照明領域開展照明技術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科學考察、科普宣傳、技術培訓、諮詢服務、項目評估、方案論證、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編輯出版專業書籍和照明科技期刊等,促進國內外照明領域的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聯繫。
三十多年來,北京照明學會在市科協領導下,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結合照明行業的發展,廣泛開展學術交流;大力開展科普宣傳活動;《金橋工程》活動取得碩果,堅持不懈地為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協助市政管委全面落實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的技術工作,推動了北京照明事業的發展。
北京照明學會多次被評為先進學會,是北京市先進社會團體,被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命名為“首都文明單位標兵”。 北京照明學會的會刊是《照明技術與管理》。 北京照明學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大北窯廠坡村甲3號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照明學會(英文名稱是Illumiman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縮寫IESB)。
第二條本團體由北京電光源研究所、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物理研究所、清華大學等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施工和管理的企
事業單位及其科技工作者,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講規矩、守紀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實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照獨立自主、自強自律、民主辦會、共同監督的原則,強化 “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的服務意識;以北京市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開展科普宣傳、學術交流、技術諮詢等活動,達到繁榮、發展北京市及全國的照明事業。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大北窯廠坡村甲3號(北京電光源研究所院內)。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照明科技發展,推進自主創新不斷進步;
(二)為北京市經濟建設和市政建設服務,圍繞本市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規劃、重點項目,組織科學論證,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科普活動,大力普及照明科技知識;
(四)開展對會員和照明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編輯出版<<照明技術與管理>>科技期刊和照明科技書籍,傳播與交流照明領域的科技成果和學術信息;
(六)舉辦照明科技成果和產品展示會,促進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七)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國家、行業、地方以及企業技術標準的編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政府的科技項目;參與相關項目的立項、論證、評估以及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組織或推薦專家為政府職能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做所要求的專項調研和論證報告;
(八)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九)反映會員和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與本團體技術業務領域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設計、生產、教學、管理等企、事業單位;
(四)願意與本團體建立聯繫與合作,支持本團體活動,共同為發展北京照明事業做貢獻。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照明事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工作者;
(四)從事照明事業多年,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幹和企業家;
(五)與本團體技術業務領域相關的在讀研究生和大專院校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六)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富有工作經驗和成績的專職業務幹部。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團體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的中、近期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十八人。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參加理事長辦公會會議;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 產 管 理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 止 程 序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6年10 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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