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無線電協會

北京無線電協會

北京無線電協會是由從事無線電運營、生產、銷售、科研、使用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照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加強無線電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學術研究,維護會員單位及全行業的共同利益,通過信息、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推動北京市無線電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業務範圍

宣傳和貫徹政府有關無線電事業的法規和政策,推動無線電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學習推廣國內外無線電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開展業餘無線電活動,促進其健康發展;組織無線電技術和工作經驗的交流;無線電科研成果的鑑定、評估,培訓、講座及各種技術服務和諮詢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無線電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Radio Association,縮寫BRA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無線電運營、生產、銷售、科研、使用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加強無線電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學術研究,維護會員單位及全行業的共同利益,通過信息、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推動我市無線電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磚角樓南里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政府有關無線電事業的法規和政策,推動無線電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學習國外無線電事業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密切與國內無線電企事業聯繫,了解我國無線電事業發展中的問題,研究探討解決辦法,積極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開展無線電事業發展計畫、規劃及管理政策的調研活動,並提出制定建議,加強業餘無線電台的管理,支持開展業餘無線電活動,促進健康發展;
(四)研究無線電通信及監測技術的發展,支持會員的科技創新,採取多種形式,組織無線電技術和工作經驗的交流,引進無線電新技術,推廣國內外先進的新產品;
(五)組織無線電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套用和交流,組織無線電科研成果的鑑定、評估,組織專業培訓、新技術講座及各種技術服務和諮詢活動;
(六)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專家或與科研單位協作,針對頻譜資源的合理利用、電磁兼容、干擾抑制和排除、信息傳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相關監測和檢測手段進行論證和調研;
(七)開展無線電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和無線電科普知識諮詢服務;
(八)完成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無線電事業的企事業並經政府批准成立的組織;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二、個人會員:
(一)從事無線電事業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和無線電管理工作者以及在無線電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無線電工作人員或無線電愛好者;
(二)擁護本團體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團體發展,提出建設和發展本團體的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研究、決定本團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徵求會員對本團體工作的意見、建議;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13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徵求會員對協會工作的意見、建議。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 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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