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南文化交流促進會是世界湘籍華人聯盟的一個分支機構,在2013年8月4日正式在筷樂瀟湘酒店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湖南文化交流促進會
- 成立時間:2013年8月4日
- 成立地點:筷樂瀟湘酒店
- 舉辦園博園:2013年8月31日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業務範圍,組織結構,
發展歷史
2013年8月4日,(北京)湖南文化交流促進會成立
2013年農曆8月15日,舉辦十渡游活動。
2013年8月31日,舉辦園博園活動。
2013年11月7日,由(北京)湖南文化交流促進會推動《時尚約談》欄目開機。
2013年12月22日,促進會將舉辦第一屆年會春晚;
晚會表演節目面向廣大湖南老鄉徵集 | |||||
北京湖南文化交流促進會 | |||||
年會節目徵集 | |||||
年會節目採取自由、自願報名。節目形式不限(歌曲,舞蹈,朗讀,樂器演奏,相聲,小品,戲曲等)內容積極向上,最好能突出湖南人在京的精神風貌,所有節目需提前自我彩排,經節目組策劃組篩選合格後,才能上年會春晚,請各位老鄉積極參與,理解。謝謝! | |||||
節目在11月15日17:00後結束報名 | |||||
節目申報者請自帶伴奏樂器或音帶、CD並提前報備給節目策劃組 | |||||
晚會表演次序由主持人和策劃組決定。 |
主要職責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根據北京市湖南同鄉生活和工作發展需要,加強湖南在京企業和人才的交流與合作,為在北京的湖南同鄉建立一個互信的交流平台,弘揚湖南文化的視窗,搭建與家鄉政府(企業)溝通的橋樑,為在北京的湖南同鄉排憂解難。
業務範圍
一、根據湖南同鄉會員的需求,有針對性地組織在京的湖南同鄉企業領導進行交流、探討;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需求互補的信息平台;
三、舉辦各種針對在京的湖南同鄉聚會、聯誼會,為在京的同鄉會員提供交流平台。
四、組織專家學者、成功企業家、中央機關企事業單位湘籍在(離)職領導,對在京老鄉企業進行諮詢顧問服務和個案輔導;
五、通過網站平台的建設,為會員在融投資、法律、就業、商務往來等方面提供快捷優惠的服務。
六、其它業務。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需求互補的信息平台;
三、舉辦各種針對在京的湖南同鄉聚會、聯誼會,為在京的同鄉會員提供交流平台。
四、組織專家學者、成功企業家、中央機關企事業單位湘籍在(離)職領導,對在京老鄉企業進行諮詢顧問服務和個案輔導;
五、通過網站平台的建設,為會員在融投資、法律、就業、商務往來等方面提供快捷優惠的服務。
六、其它業務。
組織結構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表決決定。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會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本會一般性變更;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負責。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會常務副會長。
監事會。
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表決決定。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會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本會一般性變更;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負責。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會常務副會長。
監事會。
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