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覽
一、本會由北京市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合發起,經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後於1994年8月30日成立的,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
廣泛團結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和專家學者,積極開展減災活動,綜合研究首都地區的各種重大災害,提高全社會的減災意識和北京市防、抗、救災能力和工作水平,以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北京城鄉現代化建設。
二、北京減災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02年3月在北京市氣象局學術廳舉行。會議選舉出:
北京減災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鄆耀南
北京減災協會常務副秘書長:明發源、金磊
北京減災協會副會長:15名
來自北京市各委、辦、局65個理事單位的常務理事44名、理事69名
三、專業委員會組成:
科普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
減災學術委員會
減災產業科技開發委員會
城市安全保障委員會
四、北京減災協會自成立以來主要圍繞著首都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與綜合減災這箇中心,進行學術交流、科普宣傳等項工作,積極向各級領導和民眾宣傳,讓儘可能多的人懂得:當今衡量國家、社會進步與發展的指標,已不再單是經濟的增長,而必須體現綜合國力多項指標特別是安全減災的能力上這一觀點。主要工作如下:
1、向國家減災委申報了聯合國優先支持的北京減災項目六項,其中四項已被國家減為委選中;組織專家歷時八個月先後完成了《北京減災規劃綱要》及《北京科技發展“九五”計畫及2010年規劃》中“自然災害防禦”專項報告;向市政府提出了應加強《首都經濟發展與防災減災安全保障戰略的研究》的建議等等。這些工作分別得到有關市領導、市計委、市科委、市委政策研究室的認可。
2、組織了多次學術活動,如《跨世紀的北京可持續發展與綜合減災研討會》等綜合性會議,2002年5月和10月進行的《京台大城市災害問題防禦研討會》,推進了海峽兩岸的學術交流活動,得到了市台辦、市科協等單位的好評。還結合北京的具體問題召開專題性討論會。如:《北京城市火險監測系統專家論證會》、《交通氣象災害與現代化監測手段研討會》、《避雷檢測研討會》等,通過這些活動發動和組織專家為北京的經濟發展獻計獻策,並協助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永定河1號、2號管架橋進行了除險加固的工作,確保了首都汛期的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3、搞好科普宣傳,提主全民素質,近年來協會組織部分專家編寫了40萬字的專著《責任重於泰山——減災科學管理指南》,為各級領導幹部實行科學管理提供了一部參考書,並提出了成立北京減災中心和在市委黨校對處以上領導幹部進行減災科學管理講座的建議,分別得到市領導李其炎和李志堅的批示。同時為青、少年撰寫了安全自救常識讀本及在《星星火炬報》上開闢了安全知識系列宣傳專欄。藉助電視、廣播、報紙這一有力的傳播媒介,協會還提供了300多篇介紹各類科學知識的廣播和新聞稿。?在一些特殊紀念日,如“7·28唐山大地震二十周年”、“119消防日”等與國家地震局、市消防局共同組織了大型街頭宣傳活動,通過專家諮詢、放錄象、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向廣大市民進行宣傳。專題報告會也是進行科普宣傳的好形式。
4、根據北京減災協會會長對開展“防災減災安全素質教育進社區”工作的講話精神和批示;社區安全防災減災聯合辦公室建議在全市開展“安全減災進社區”活動。為把2008年奧運會辦成歷屆最好的奧運會做準備。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減災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的部分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合發起,經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後成立的,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廣泛團結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和專家學者,積極開展減災活動,綜合研究首都地區的各種重大災害,提高全社會的減災意識和北京市防、抗、救災能力和工作水平,以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北京城鄉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自由討論。
第五條 本會承擔政府部門委辦的減災工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逐步走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基本任務
(一)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減災工作的參謀和助手,聯絡國內外防災、抗災、救災力量,提高北京市綜合減災水平。
(二)發揮首都科技優勢,加強多學科的綜合減災科學研究,接受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區域重大災害評估和對策綜合研究。
(三)協助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收集綜合減災信息、開展災害評價、減災效益估算的系統研究,為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災害分析專項報告。
(四)組織和協調在京的多學科、多層次、多部門的減災活動;組織對重大災害隱患和已發生災害的現場考察;適時召開災害及其對策會商和研討會,為北京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提供減災科學論證意見。
(五)為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防止和減輕災害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提出建議和諮詢,並參加減災項目的論證、評估和驗收。
(六)廣泛籌集國內外有關團體和個人贊助的協會活動經費。
(七)開展國內外減災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大力開展減災宣傳教育,普及減災知識,提高全民減災意識。
(九)推廣減災科技研究新成果。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落實。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根據本會特點設通訊會員和榮譽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業務工作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熱心支持北京減災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能以智力、物質或經費支持本會工作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的中級以上專業科技人員;,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以及長期從事防、抗、救災工作有較豐富經驗的其他合法公民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通訊會員
凡是在減災學術上有較高造詣,與本會保持友好來往的外籍和外地學者,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通訊會員。
(四)榮譽會員
對本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內著名專家、學者、黨政領導和企事業家,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榮譽會員。
(五)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書面通知和協會章程各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觸犯我國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取消會籍。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及有關活動。
(四)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科技信息諮詢,在本會刊物上發表文章。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減災活動。
(三)按期交納會費。本會交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的4-12月。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成員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當理事、常務理事或其他領導成員因調動、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擔其職責時,可由原單位推薦新人自然代替其在協會中的職務和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的理事由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
(二)對本會的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審批會員;
(四)提出下屆代表大會候選人;
(五)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七)建立各項規章制度;
(八)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聽取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會員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
受其監督;
(十一)變更、增補單位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民主推選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必要時可變更、增補單位理事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並向下次理事會通報情況。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稱號,研究決定對理事單位、分支機構和會員個人的獎勵項目和內容。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和若干專業委員會,均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常務理事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領導,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十九條 本會的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日常工作由秘書長領導下 的常務副秘書長負責。
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為共有財產,套用於促進和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北京市政府部門專項任務撥款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資助;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協會各種事業和諮詢活動收入;
(四)團體和個人會費。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協會活動和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北京市氣象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等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終止程式
(一)本會有10%及其以上的理事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本會活動的動議時,需召開全體理事會議決定。由參加會議的半數以上的多數意見確定本會是否終止活動。
(二)理事會決定終止本會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本會決定終止活動後,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氣象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