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外交流協會由北京各有關單位、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118號-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海外交流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
-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北京海外交流協會,英譯名為Beijing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 縮寫BOEA。
北京海外交流協會的宗旨:聯絡感情,傳播信息,增進北京各屆人士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和外籍華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北京各項事業的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北京海外交流協會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1、 廣泛聯絡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使之成為我市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寶貴資源。
2、 廣泛聯絡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凝聚僑心,反獨促統,在國際上培養一支長期對我友好的力量。
3、貫徹黨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戰略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利用國外資源,促進我市與海外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
協會章程
北京海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海外交流協會,英譯名為Beijing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 縮寫BOE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各有關單位、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118號-2。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聯絡感情,傳播信息,增進北京各屆人士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和外籍華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北京各項事業的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廣泛聯絡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使之成為我市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寶貴資源。
2、 廣泛聯絡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凝聚僑心,反獨促統,在國際上培養一支長期對我友好的力量。
3、貫徹黨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戰略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利用國外資源,促進我市與海外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由團體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推進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決定協會的終止,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重大活動;
(二)選舉常務理事、監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委派駐外代表或海外聯絡機構的設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聘請海外人士為本會顧問、理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全體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29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