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車試駕協會

北京汽車試駕協會

北京汽車試駕協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Auto Test drive Association 縮寫 ( BATA ),是由汽車媒體、職業車手、駕控教練、汽車論壇版主等專業人士及相關汽車文化單位聯合發起的非營利社會團體,2015年11月6日經過國家民政機關核准登記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汽車試駕協會
  • 外文名:BeijingAutoTestdriveAssociation
  • 縮寫:BATA
  • 成立時間:2015年11月6日
  • 地址:北京朝陽區拂林路9號景龍國際D座
成立背景,協會介紹,協會宗旨,發展方向,公益項目,協會章程,

成立背景

據調查顯示,網際網路時代消費者購車越來越趨於理性化,在購車前多數人會選擇試乘試駕。參加試乘試駕活動的消費者中,近一半會成為最終的實際購買者。有80%以上的消費者認為試乘試駕“提供了體驗車輛性能的機會。”
汽車試駕目前還是一個灰色地帶,處於粗放式經營,缺少行業內部規範及監管制度。只要有駕照就可以去試駕,有無車牌都可以成為試駕車,任何道路都可以成為試駕線路。導致汽車試駕中場地事故、道路事故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在消費者參與汽車試駕活動中時常發生意外的事故,專業汽車媒體試駕評測活動中的事故也是層出不窮,逐年遞增。
參與試駕評測的主要從業人員是試駕員、安全員、試駕教練、汽車媒體、車評人等。由於大部分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安全駕駛培訓、防禦性駕駛培訓、試乘試駕操作規範等必要的培訓,所以試駕活動事故屢屢發生。
在試駕活動中,為了節省費用,部分公司在缺少行業監督的情況下,不給從業人員購買保險。而試駕行業具備一定的危險性和不確定因素,發生事故沒有保險,嚴重損害了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合法權益。
汽車行業的迅猛發展,為汽車試駕評測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滋長的土壤,汽車自媒體更是應運而生,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自媒體百家爭鳴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汽車行業的發展。但不容忽視的是,一些剛拿到駕照的汽車媒體人,也加入車評人的行列,片面追求利益,誤導消費者。試駕評測在網際網路消費時代,其作用就是為消費者提供更客觀、更直接的參考依據。而國內汽車媒體、自媒體目前對車輛的評測多停留在主觀層面,缺乏統一的標準和維度,不同的人對於同一款車的評價千差萬別。缺少衡量的標準去評測汽車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可比性的數據和結論,幫助消費者在選擇車輛時能夠更理性、更準確地作出抉擇。
行業協會的建立,有助於企業與從業人員更快的與國外同行業接軌,組織信息交流,學習更先進的管理模式、先進經驗,逐步建立標準化執行流程,提高試駕評測行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國內試駕評測行業的蓬勃發展。
行業協會的建立,有助於從業人員接受安全駕駛培訓、防禦性駕駛培訓、客觀評價培訓、試乘試駕操作規範等必要的培訓,有助於提高駕控水平,明確崗位技能、減少事故發生。為從業人員及消費者提供更安全的保障。
協會將進行深入行業調查,開展行業統計,制定行業內的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規範試駕評測行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建立規範的試駕評測質量體系,結束試駕評測的灰色時代。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進一步明確行業內企業與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促進行業逐步建立更先進的運行體制。

協會介紹

在汽車產業的迅猛高速發展和購車者日漸理性消費觀的雙重衝擊下,汽車產業鏈在高速發展期間又催生出一個新的行業--汽車試駕評測行業,並且已經開始規模化形成,汽車試駕評測行業已成為汽車產業鏈中一個重要的環節。
2015年11月6日北京汽車試駕協會經過北京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成立,北京市一級社團、公益性社團組織、是目前國家民政機關唯一批准的“汽車試駕”行業協會。
北京汽車試駕協會承接政府項目、開展政策宣傳、行業協調、技術鑑定、專業培訓等工作;制定行業管理規範、從業標準、資質認證;並定期組織舉辦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職責;以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根本宗旨,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汽車試駕評測行業快速蓬勃發展。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本行業、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關係;樹立行業信譽,推動汽車試駕評測行業的健康發展。
北京汽車試駕協會
北京汽車試駕協會

發展方向

北京汽車試駕協會的誕生標誌著汽車試駕評測行業的日趨規模化和標準化。協會將通過相關試駕評測活動的開展而擔當起汽車知識普及、建立試駕規範、開展試駕培訓和資格認證的職責。試駕評測活動將更加安全、規範、信息透明。
協會將進行深入行業調查,開展行業統計,制定行業內的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規範試駕評測行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建立規範的試駕評測質量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進一步明確行業內企業與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促進行業內企業逐步建立更先進的運行體制。

公益項目

發揮協會行業特長,從會員中選拔以職業車手、駕控教練成立“應急搶險救災”隊伍,加強培訓管理,積極開展交通安全、救災扶貧、環保綠化等公益活動,承接政府公益項目、創新自主公益活動、服務社會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協會章程

北京汽車試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北京汽車試駕協會。北京汽車試駕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AutoTestdriveAssociation縮寫(BAT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由本市試駕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本行業、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關係;樹立行業信譽,推動汽車試駕評測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的辦公住所:北京朝陽區拂林路9號景龍國際D座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宣傳貫徹國家發展汽車試駕評測行業的方針和政策;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行業的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人大、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組織會員對我國汽車試駕評測的理論、運營實踐和運行環境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汽汽車試駕評測行業的發展規劃、法律法規、貿易政策和相關技術經濟政策提供建議;
(三)代表行業企業參加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應訴活動,或者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四)制定本行業操作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參與行業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的前期調研和論證;
(五)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的標準的制定;開展行業自律監管,維護行業經營秩序;受政府部門委託,實施汽車試駕評測人員及場地的相關資格、資質的審查和監督。
(六)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八)經申報批准的社會團體表彰工作。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行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組織專業技術、經營管理和人才培訓,舉辦行業技術交流和技術競賽;依照有關規定辦好行業刊物及新媒體,開展政策法規、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的諮詢業務;
(十一)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汽車試駕評測行業調研、制定操作規範、技術規程、服務標準、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熱愛本協會從事的事業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提出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候選人人選;
(七)根據會長(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九)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常務理事會)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理事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的任期4年,會長(理事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3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8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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