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防協會

北京民防協會

北京民防協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由北京民防相關企、事業單位(含科研設計單位、開發建設施工單位、設備生產單位、產權和使用單位等)和民眾防空防災組織,以及對民防發展有一定影響的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社會性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民防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Civil Defence Association
  • 性質:非營利社會團體
  • 從屬:北京市民防局
  •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 英文縮寫:BJCDA
組織簡介,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協會經費來源,協會章程,

組織簡介

協會業務受北京市民防局的領導,並接受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宗旨: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團結廣大會員,積極探索北京特點的民防發展道路,促進城市民防建設,為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防空防災服務。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的成立,是北京人防建設向民防建設發展的重要一步,有利於促進防空防災與國際接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隨著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防空防災工作日益受到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普遍關注,在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輔助作用,將進一步推動民防事業有序、高效、規範、健康地發展。

業務範圍

(一)探索北京特點的民防發展道路,協助政府主管部門促進行業發展、產業經濟發展和防空防災的平戰結合;
(二)加強會員間的相互聯繫、協調、協作,推進行業自律;
(三)開展與民防相關的各種調查研究、技術論證和諮詢活動;
(四)開展信息、技術、學術交流,舉辦各種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五)舉辦各種培訓班、研討班,提高行業水平和專業人員素質;
(六)開展對外交流,借鑑國外民防發展的先進經驗,增強同國內外相關社團的友好往來;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民眾的意見及合理化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會員

協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會員享有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按北京現行有關規定,會費標準:單位會員2000元/年,個人會員10元/年);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設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主管部門或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民防協會(Beijing Civil Defence Association,縮寫BJCDA。)。
第二條 北京民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北京民防相關機構、組織、企、事業單位(含科研設計單位、開發建設施工單位、設備生產單位、產權和使用單位等)和對民防發展有一定影響的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社會性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防工作的方針、政策,為民防公益事業提供服務,反映公眾對民防公益事業的訴求,維護民防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民防工程使用行業行為,團結廣大會員,為城市民防建設和社區民防安全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協會接受北京市民防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探索北京特點的民防發展道路,協助政府主管部門促進民防公益事業發展,參與制定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行業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的問題。
(二)經授權開展與民防相關的課題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協助主管部門搞好民防自願者隊伍建設和社區民防知識教育安全技能培訓。
(四)根據授權開展行業評比、職業培訓,提高行業水平和專業人員素質。
(五)落實行業自律。制定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規行約,並組織落實。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
(六)促進行業管理。依法或經受權進行企業資質審查和認證,出具公信證明;參與或承擔制定、修訂有關行業標準和產品標準,組織貫徹並監督實施;協調行業價格爭議;組織或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
(七)開展行業協調。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以及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民眾的意見及合理化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開展對外交流,借鑑國外民防發展的先進經驗,增強同國內外相關社團的友好往來;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協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協會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入會程式:
(一)向協會辦公室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會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
(三)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結合制,理事和常務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聘請民房領域有“影響”的領導和專家擔任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時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請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擔任。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協會工作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協會工作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以上單數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主管部門或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3年3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於2008年 月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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